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9)
在2016年司考法理学中有许多重要考点,那么这些考点一定要背熟!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9)”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一)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1)指引作用的对象:自己的行为。(2)指引作用的形式:①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②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3)立法中指引的方式:①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②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4.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教育作用分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 [ 查看全文 ]2016年司法考试《一卷法理学》重点(9)的相关文章
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辅导:法理学考点法的继承与移植
本文“2016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难点辅导:法理学考点法的继承与移植”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许多人都认为司考法理学考试难,其实不难的,一起来看看吧。(一)法的继承1.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2.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这样几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 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