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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民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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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行为的效力

  【解释1】民事行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解释2】本书结合教材第五章内容,对相关考点进行了补充和修正。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2.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解释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2】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解释3】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4)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1)该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

  【解释】(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3)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也可以申请撤销,还可以决定不变更、不撤销。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时,该合同应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5)该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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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2017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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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的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协定

  【解释】(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法律行为的基本概念

  1.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民事行为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而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民事行为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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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2017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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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会计《经济法》2017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企业

  (1)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

  ①数量:2个以上

  ②资格

  A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②评估

  A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B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和生产经营场所。

  2、有限合伙企业

  (1)人

  ①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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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分享“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了解更多讯息,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重点: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财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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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选知识点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现在已经进入了复习阶段,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分享“2017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选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2017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精选知识点

  ●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实施主体


查询、冻结、扣划

法院、海关、税务机关

查询、冻结

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证监会

查询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银监会、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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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出国留学网为您提供“2017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的扣除”,如果想要报考中级会计职称,请关注出国留学网发布的相关资料。

  软件生产企业职工培训费的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考点练习:综合题

  某市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居民企业,2009年3月份成立并经过认定,当年获利。2013年度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0万元。2014年年初,该企业的财务人员对201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料

  (1)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60万元。取得境内甲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性质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已知软件企业已连续持有甲公司股票10个月。

  (2)2013年4月购买《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一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购入当月实际投入使用,企业已按规定计提了折旧。

  (3)当年发生管理费用600万元,其中含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100万元。

  (4)全年发生财务费用300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的逾期罚息20万元、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18万元。

  (5)全年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实发合理工资总额2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用3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其中职工培训费4万元),拨缴工会经费3.5万元。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

  (1)国债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100=260(万元)

  (2)购买并实际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10%=3(万元)

  (3)财务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8=38(万元)

  (4)三项经费调整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00×14%=28(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00×2%=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00×2.5%=5(万元)

  三项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28+4-3.5+10-5=12.5(万元)

  (5)全年应纳税所得额=800-260-3+38+12.5=587.5(万元)

  (6)全年应纳所得税额=587.5×25%=146.88(万元)

  (7)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200-146.88=53.1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指出该软件生产企业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2)计算该企业2013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者退回的税款(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要点:第二审程序

 

  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你提供“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要点:第二审程序”,不付出汗水就不会有成功,大家要有计划的备考哦,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考点十四】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1.上诉期限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二审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解释1】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解释2】本书根据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对该内容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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