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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师经济法知识点:法律关系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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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关系要素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合同关系、夫妻关系)。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

  (2)法人和其他组织

  (3)国家

  【解释1】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解释2】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是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如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解释3】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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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师经济法考点笔记:合伙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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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伙人

  (1)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对于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

  (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5)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企业名称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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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师经济法考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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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一、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解释】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特殊规定

  (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属于“共益债务”。

  (3)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4)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5)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6)对于2006年8月27日(《企业破产法》公布之日)之后的职工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优先于职工债权;对于2006年8月27日之前的职工债权,破产企业先用未设定担保的财产清偿,如果这些财产不足以清偿,则职工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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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师经济法复习笔记:公司合并和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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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并

  1.吸收合并的类型

  (1)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获得吸收公司支付的现金,被吸收公司解散、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东通过“清算程序”依据各自的股权获得现金分配。

  (2)以股权购买资产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权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解散、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东通过“清算程序”分配被吸收公司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

  (3)以现金购买股权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东,随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继。

  (4)以股权购买股权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股权换取被吸收公司股东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股权,被吸收公司股东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东,随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继。

  2.法定合并的三大便利

  法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合并为交易提供了三大便利:

  (1)被消灭公司的债务转移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直接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债务。

  (2)被消灭公司的法人人格在合并完成后可以直接消灭,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3)合并是公司行为,只要股东(大)会依法通过即可,不需要征求每一个股东的意见。

  3.法定合并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

  (5)依法进行登记

  4.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接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2)司法解释

  ①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②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的,法院应根据企业合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分立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基本一致,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合并、分立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分立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1.当公司派生分立(A公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