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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及考前练习

 

2022年的中级会计师考试距离正式开始考试越来越近了,各位考生目前需要做的事情就是放平考试心态,同时每天适量的进行知识巩固和做题训练,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带来2022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及考前练习,快来看看吧!

  (一)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股东会职权的行使

  (1)一般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

  (2)“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董事会

  1.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国有)

  2.“除职工代表以外”的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董事任期≤3年

  4.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5.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产生。

  6.对董事会成员的限制

  (1)“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或机构兼职。

  (三)监事会

  1.成员“≥5人”,其中职工代表≥1/3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除职工代表以外”的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四)经理层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济法考试练习题:

  1.有关法定抵销的行使条件及要求,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B.债务均到期

  C.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D.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答案】ACD  

  【解析】选项B:一方的债务到期,另一方的债务未到期,未到期一方可主张抵销。

  2.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2000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甲公司反而将其仅有的资产办公大楼(市场价格为1800万元)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乙公司得知后,再次催要,甲公司将办公大楼转让款1000万元清偿给乙公司后无法继续清偿。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观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这里需要解释两点:第一,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与本章第五节讲述的销售额所包含的内容是一致的,都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按3%的征收率收取的增值税税额;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不实行按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求得应纳税额的税款抵扣制度,而实行简易计税办法;且《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3%的征收率,是结合增值税l7%和l3%两档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环节税收负担水平而设计的,其税收负担与一般纳税人基本一致,因此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

  二、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人均为含税销售额。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定,小规摸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为了符合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后才能计算应纳税额。当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例2—2】某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8月取得零售收入总额12.36万元。计算该商店8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1)8月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12.36÷(1+3%)=12(万元)(2)8月应缴纳增值税税额=12×3%=0.36(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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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全书与净资产有关的数据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全书与净资产有关的数据”,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全书与净资产有关的数据

  1、公司的投资权:对外投资额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不包括以利润转增的资本)。

  2、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如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的,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低于50%的,折成的股份界定为法人股。

  3、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首发)前1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重不低于30%。

  4、首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倍;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不受此限)。

  5、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时,其净资产额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时,企业改组后投入上市公司部份的净资产规模一般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

  6、发行公司债券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7、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累计债券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40%;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80%。公司净资产以前一年经审计的数据为准。

  8、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9、经纪类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拨付给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不得超过注资的80%;对外负债(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3倍。

  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拨付给证券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资的40%;对外负债总额(不包括客户存放的交易结算资金和受托投资管理的资金)不得超过其净资产9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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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付款请求权

 

  要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付款请求权”,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知识点:付款请求权

  1.提示付款的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逾期提示付款的后果

  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持票人在以下情形下可以不为付款提示:

  (1)付款人拒绝承兑;

  (2)票据丧失;

  (3)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期限提示;

  (4)付款人或承兑人主体资格消灭。

  4.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

  5.形式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6.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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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代理制度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代理制度”,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类型,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1】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3】无权代理不一定是无效代理;滥用代理权是无效代理。

  2.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解释】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即表见代理本质上亦是“无权代理”,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而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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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笔记:法律关系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笔记:法律关系”,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

  ①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②行为能力的划分:

  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和智力成果。

  2.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人的行为。其中事件包括人出生与死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事件的经过;人的行为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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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无效民事行为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无效民事行为”,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无效民事行为:

  1.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解释】上述(1)、(2)属于“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5)为“意思表示不真实”;(6)~(8)为“内容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中(3)~(5)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欺诈胁迫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是可撤销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而为的“双方”民事行为,是可撤销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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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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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释1】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权。

  【解释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解释】此项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是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释1】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解除权的产生,此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之一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延迟履行的债务不强调必须是“主要”债务,也不需要“催告”程序。

  【解释2】因当事人延迟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5)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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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物权法及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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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物权法及合同法

  【物的种类】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还有就是孳息需要懂,举个特例,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物权的种类】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2)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总之,违反“种类法定”原则的和“内容法定”原则通通都无效。

  【物权的取得方式】

  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因此,先占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先到先得呀!注意第二个“先”指的是“原始”。

  【动产的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2年案例分析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

  1.买受人只能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如果出卖人是平民百姓,不在此列。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

  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善意取得制度】

  1.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占有及登记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动产与不动产均可适用。

  2.动产的善意取得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要件。

  3.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共有的基本规定】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对外关系】

  1.按份共有: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2.共同...

注册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考试知识点

 

  本文“注册会计师2017年经济法考试知识点”,跟着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知识点】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NOT直接罢免)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补充】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NOT提案权),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补充】上市公司监事会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注意】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