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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详解:民事行为能力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详解:民事行为能力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专栏给考生提供民法考点解读,希望对考生备考复习能有所帮助。

  民事行为能力概念:

  1、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易言之,理智不健全的权利能力者,若任其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可能会损害自己,也可能会损害别人。所以,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就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确认的标准不同。

  2、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思能力有关。

  意思能力是对自己行为所发生何种效果的预见能力,自然人有无意思能力属于事实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线,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而对成年精神病人,则采取个案审查制。

  自然人在因过错侵害他****利而须负民事责任时,能不能自负其责,不仅取决于意思能力,还与责任能力有关,责任能力是自然人对自己行为加害后果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也是有民事责任能力人,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有责任能力的,而不是限制责任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1“出生”指胎儿脱离母体并生存的法律事实。出生须具备两个条件:

  A.“出”,即脱离母体;

  B.“生”,即脱离母体离后保有生命(无论存活时间之久暂)

  (2)根据《民通意见》第1条的规定,应“依次”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出生时间:

  A.户籍证明;

  B.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

  C.其它有关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

  (3)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在我国,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对胎儿的利益提供一定的保护,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A.继承时的特留份(《继承法》第28条;《继承法意见》第45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此时,胎儿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地位相当。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分三种情况,a、胎儿为活体,则应留份属于婴儿,由监护人母亲保管;

  b、胎儿为死胎,应留份失去意义,按法定继承分配给其他继承人;

  c、胎儿出生后旋即死去,该应留份转化为婴儿的遗产,由其母亲继承(遗嘱继承也同样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否则遗嘱部分无效,因为胎儿出生后属于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其母亲的抚养费不视为生活来源―――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B.侵害胎儿健康、生存的责任

  a、孕妇受到侵害(如对孕妇身体实施暴力侵害、不洁输血导致感染病毒等)致使胎儿流产或者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视为对“孕妇”的健康权、身体权的侵害,由孕妇作为受害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b、孕妇受到侵害,胎儿出生后发现某种身体残疾或者疾病是由于其在母...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考点总结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考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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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一物数卖中的特殊问题

  1.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优先获得所有权

  B.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可优先获得所有权

  C.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优先获得所有权

  2.出卖人就同一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A.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优先获得所有权

  B.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可优先获得所有权

  C.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可优先获得所有权

  D.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 付的买受人可优先获得所有权

  ◇ 真题链接:

  【13 单 11】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 10 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 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 80%的价款,约好 3 天 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 30%的 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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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单方解除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考点:租赁合同及租赁合同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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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

  ◇考试重点:

  本节的高频考点主要有:一是租赁合同的期限,主要涉及不定期租赁及其解除问题;二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有时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一起考查;三是转租问题,主要涉及转租的条件、出租人的追认;四是租赁合同中装修费用的承担以及装修物的归属。出租人的维修 义务、承租人的义务、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的权利以及买卖不破租赁,也需要掌握。租赁

  与买卖、赠与并列为司考中的三大重点合同。

  ◇重点法条:

  《合同法》第 214-215 条、第 218 条、第 220-221 条、第 223-227 条、第 229-230 条、

  第 232-233 条、第 236-237 条、第 239-242 条、第 244 条、第 246-248 条、第 250 条;租赁

  合同司法解释第 24 条

  一、租赁合同的内容、形式和种类

内 容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续订合同,但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也不得超过 20 年
种 类 ①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合同
②不定期租赁合同
→具体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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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精选考点: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精选考点: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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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 租 人 的 维 修 义务 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人违反维修义务的后果: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承 租 人 的权利
①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可要求出租人赔偿,但不得 主张出租人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以下四种情况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1)房 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 15 日内未明确表示 购买的;(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②租赁合同维续权(买卖不破租赁)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所有权发生变动,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③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的特别权利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 继续租赁该房屋
④一房数租问题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知识点:融资租资合同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知识点:融资租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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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合同:

  ◇考试重点:

  融资租赁合同主要涉及合同的认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

  ◇重点法条:

  《合同法》第 237 条、第 239-242 条、第 244 条、第 246-248 条、第 250 条。

  一、概念与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 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是租赁、买卖的结合体。

  融资租赁合同是有偿、诺成、要式合同(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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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承揽合同考点精讲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承揽合同考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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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试重点:

  承揽合同中的解除权问题为本节的高频考点,值得重视。此外,承揽合同的认定、承揽 合同与相关合同的区分,也应掌握。

  ◇重点法条:

  《合同法》第 251 条、第 253-254 条、第 256-257 条、第 259 条、第 261 条、第 263-265

  条、第 267-268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10 条。

  一、概念:

  指承揽人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的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 揽 人 义 务 ①承揽人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同时可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特别注意:如果承揽人将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则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
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②共同承揽人的特殊义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 作 人 义 务 ①支付报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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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承揽合同的解除考点解读

 

  2016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承揽合同的解除考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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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揽合同的终止

  承揽人的解除权→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不予协助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经承揽人 催告后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承揽人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且未经定作人同意,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作人的解除权

  ◇ 真题链接: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任意解除权)

  【06 多 53】育才中学委托利达服装厂加工 500 套校服,约定学校提供样品,取货时付 款。利达服装厂私自委托恒发服装厂加工 100 套。育才中学取货时发现恒发服装厂加工的100 套校服不符样品要求,遂拒绝付款。利达服装厂则拒绝交货。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育才中学可以利达服装厂擅自外包为由解除合同

  B.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拒绝交付校服

  C.如育才中学不支付酬金,利达服装厂可对样品行使留置权

  D.育才中学有权要求恒发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

  【04 多 56】何女士提供三块木料给某家具厂订制一个衣柜,开工不久何女士觉得衣柜样式不够新潮,遂要求家具厂停止制作。家具厂认为这是个无理要求,便继续使用剩下两块 木料,按原定式样做好了衣柜。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家具厂应赔偿因此给何女士造成的损失

  B.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

  C.何女士应支付部分报酬

  D.何女士应支付全部约定报酬和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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