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工伤保险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工伤保险栏目,提供与工伤保险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020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备考知识点:工伤保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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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备考知识点:工伤保险的原则

  工伤保险的原则

  1.无过失责任原则。只要不是故意所为,就应给予赔偿。

  2.损害补偿原则。既要考虑维持原来本人及家庭基本生活,进行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最直接、最重要的费用来源的损失,还要考虑伤害程度、伤害性质及职业康复等因素。

  3.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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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工伤保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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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工伤保险的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工伤保险属于施工企业全体员工的强制性法定险。

  一、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二、工伤认定

  (一)认定的情形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虽符合以上情况,但有下列情形的,不视为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吸毒的;(3)自残或自杀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

  1.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保险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之内,直接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4.此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

  1~4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部分不能自理;

  5~6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不能自理;

  7~10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完全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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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退休后仍缴纳工伤保险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备考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司法考试案例《以案释法》:退休后仍缴纳工伤保险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刘师傅系一家石材加工厂退休的技术职工。刘师傅于2015年8月退休后不久,被一家个体玉器加工公司招用。该公司按惯例为刘师傅办理了工伤保险缴纳手续,并从入职之日起逐月为刘师傅缴纳工伤保险费。

  2017年9月3日,刘师傅在参与吊车移动大型毛料石过程中右手被压伤。经住院治疗后,相关部门认定其构成10级伤残。

  可是,当公司为刘师傅申请工伤认定时,人社局以刘师傅系退休人员、非单位在编正式职工为由,予以拒绝。

  【解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受到事故伤害,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上述规定意味着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参保的方式为超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人社局的做法是错误的,刘师傅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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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要点: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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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要点: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4.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与工作仅有间接关系)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纯属自找)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条件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内容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③康复性...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工伤保险

 

  要参加初级会计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工伤保险”,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必背知识点:工伤保险

  (一)保险费的缴纳(★★)(13年多选)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链接】生育保险职工也不缴纳。

  (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13年不定项)

  1.工伤认定

  (1)应当认定——“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视同工伤——“与工作有间接因果关系”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工伤——“自找”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①故意犯罪;

  ②醉酒或者吸毒;

  ③自残或者自杀;

  2.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功能障碍分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

  (2)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3)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工伤医疗待遇

  (1)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①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②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③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2个月;

  ④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转为享受伤残待遇。

  ⑤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负责到底)

  (2)其他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交通食宿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装配费。

  2.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为27个月工资,逐级递减2个月。

  (2)生活护理费(50%、40%、30%)

  (3)伤残津贴

  一级为本人...

人社部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重点内容介绍

 

  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作为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政策依据。出国留学网整理了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划重点

  此次调整强调,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多项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进行调整,实现待遇平衡。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共有13项,其中部分待遇项目根据相关规定据实支付。

  《意见》规定工伤员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省(区、市)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40%。

  2017年8月18日人社部消息,近日,人社部下发文件调整我国工伤保险待遇。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次调整是随着职工平均工资与生活费用发生变化的适时调整。人社部明确,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可领伙食补助费;工亡职工家属可领抚恤金。

  伤残津贴每两年必须调整一次

  人社部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作为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水平的政策依据。《意见》指出,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此次调整强调,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兼顾不同地区待遇差别,按照基金省级统筹要求,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目前,伤残津贴等待遇多数地区一年一调,有的二年一调。结合各地情况,并考虑调整机制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意见》规定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人社部这位负责人介绍。

  对于调整工伤待遇是否会给工伤保险基金带来影响,这位负责人解释:“我们请研究机构对基金支出的影响进行评估后认为,调整方案设计较为科学,总体不会降低工伤职工的待遇,不会造成基金支出的大幅波动,不构成基金支出风险,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工伤职工可享13项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职工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对此,人社部相关负责人结合此次调整明确解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共有13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3项待遇,工伤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工伤康复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期间交通食宿费4项待遇,根据《条例》和相关目录、标准据实支付。

  据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项待遇,《条例》授权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标准。此次调整提出了原则要求,即综合考虑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伤病类别、年龄等因素,并注重引导和促进工伤职工稳定就业。

  这位负责人介绍,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3项长期待遇,《条例》规定了计发标准,同时授权地方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实践中由于尚未建立科学规范的调整机制,各地做法不一,规范性、稳定性较差。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条例》规定具体标准由地方确定,实践中同样存在差距过大的问题。

  “因此,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及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是《意见》规范调整的重点。”这位负责人说。

  

工伤保险介绍信范文

08-12

 

  工伤是每个人都愿意发生,但是如果出现意外的话,就要有保险保证。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工伤保险介绍信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工伤保险介绍信范文一

重庆市巴南区工伤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

  我单位系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兹介绍我单位参保职工,前往贵处就医 ,请按工伤保险就医管理相关规定予以接洽。

  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门诊经治医生: 住院经治医生:

  工伤保险介绍信范文二

xxx医院:

  兹介绍我单位职工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前往贵单位做工伤鉴定,并开具诊断证明,请贵单位予以接洽。

此致

  敬礼!

  xx公司

  20xx年9月5日

  工伤保险介绍信范文三

  兹有XXX同志,身份证号:到贵单位领取XXX同志的工伤认定文书,请予接洽为荷。

  XX公司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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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流程

 

  【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办理流程】

  事项内容:对已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依法作出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待遇。

  事项类别: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条  件:

  (一)受伤害职工在本市参保且已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二)医疗期届满;

  (三)已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自愿不做劳动能力鉴定;

  (四)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数量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1、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

  2、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印件1份);

  3、门诊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4、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或死亡记录(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医疗费用票据(原件);

  6、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7、工伤职工本人本市开户的金融社保卡、商业银行活期存折、借记卡之一(复印件1份,核原件);

  8、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票据(原件);

  9、属用人单位垫付了医疗费用情形的,需提供用人单位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

  10、属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赔偿协议书等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11、属市外就医的,还需提供《深圳市工伤保险市外转诊申请表》(原件)、交通费发票(原件);

  12、属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全身彩色近照(原件);

  13、属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下述材料:

  (1)死亡通知书、火化证明或少数民族地区民政部门的土葬证明、法医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原件);

  (3)工亡职工的近亲属接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一次性待遇的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被供养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被供养人为死者子女的,还需提供出生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被供养人全身彩色近照(原件);

  (7)被供养人接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被供养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需提供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被供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复印件)或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被供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

  (9)被供养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还需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有无享受、享受何种养老待遇的证明(原件);

  (10)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备注:第(2)、(4)-(10)项材料,有供养对象...

司法考试一卷复习笔记:工伤保险

 

  本文“司法考试一卷复习笔记:工伤保险”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1、缴费方式和主体

  (1)缴纳方式:强制缴纳

  (2)缴纳主体: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2、工伤保险待遇

  (1)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2)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者自杀;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1)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2)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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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领流程

 

  【上海市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申领流程】

  ◆事项名称

  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申领

  ◆办理地点

  1、用人单位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分中心;

  2、个人至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

  3、按项目参保的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至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备案)所在地的区(县)社保分中心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30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3、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

  4、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5、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

  6、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号];

  7、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8、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

  9、上海市工伤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沪人社福发(2013)27号];

  10、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5)34号]。

  ◆申请条件

  1、从业人员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确认为老工伤),且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者职业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于确需转往外省市治疗的,应事先由区(县)社保分中心批准同意。

  ◆办理材料

  1、待遇享受人的公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3、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应提供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原件(若原始票据无医疗费用明细的,还应当提供门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治疗工伤(含:急诊留观)的应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3)若工伤人员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中包含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和基金承担两部分的,需提供由就诊医疗机构对工伤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分段结算清单;

  (4)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资料显示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