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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评标委员人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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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202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评标委员人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评标委员人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1.评标委员会法律责任

  (1)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l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标人法律责任

  (1)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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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管理考点知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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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经济师2020人力资源管理考点知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1.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企业未依法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社保费

  责令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承担滞纳金。

  4.拒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理: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6.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

  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违反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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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考点知识:骗取社保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保待遇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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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中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管理考点知识:骗取社保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保待遇的法律责任

  1.社会保险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保待遇。

  (1)应当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

  (3)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

  (1)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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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申论范文:强化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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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考申论范文:强化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法律责任

  原标题:强化有机食品认证机构法律责任

  有机食品乱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还可能造成“劣币驱逐良币”情形,对有机食品市场秩序的损害是巨大的

  记者对有机食品问题进行不完全统计发现,从2016年起,至少有15批次有机食品查出食品安全问题,5起虚假标称“有机食品”案例以及4起认证机构和检查员因违规操作被监管部门处罚。在一些电商平台上甚至可以随意定制“有机食品”标签。专家认为,重认证、轻管理是有机食品认证问题频发的主因之一,亟待规范(5月15日《新京报》)。

  在食品安全备受关注的当下,有机食品往往意味着安全、放心。可贴着有机食品标签的食品竟然也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有的甚至还是假冒有机食品。有机食品乱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此还可能造成“劣币驱逐良币”情形,对有机食品市场秩序的损害是巨大的,因此必须下大力气予以整治。

  整治有机食品市场乱象,主要应从两个方面发力。首先,应坚决杜绝未认证食品标注含有“有机”或“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食品为有机食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这有赖于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市场上投入的有机食品进行全面摸排,凡属未认证而标注的,应尽快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应按照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让其得不偿失。

  其次,应强化认证机构对获证食品的后续管理,确保认证有机食品货真价实。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现行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也规定,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由此可见,谁认证谁管理是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有机食品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对其提供的有机食品质量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认证机构也必须对自己认证的有机食品承担后续的认证管理责任,不能一认了之,更不能违规认证。

  有机食品市场上的种种乱象,敲响了认证机构在认证管理的警钟,必须通过强化法律责任约束认证机构的认证行为、强化认证机构的管理责任。对“一认了之”的情形,消费者认为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由此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要求认证机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认证监管部门应撤销其认证资格。对于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等违规认证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些法律规定在有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都应该发力,让认证机构切实担负其相应的管理责任,使有机食品真正能够让人值得买、放心吃。

  

2018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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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法律责任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在实际工作中并非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都能依法履行责任,这就需要对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理,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受到侵害的相对人,应实施补救,即实施法律救济。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教育法规实施的重要保证。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就广义而言,它又具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即法定义务。它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履行。《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教师以及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等,这些一般被称为第一性的义务。

  二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它具有强制性。

  如《教育法》中有关行政处分规定,违法行为人必须接受处罚,它是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义务,通常被称为第二性义务。

  狭义上所讲的法律责任仅指后一种含义.即第二性的义务。

  我们通常对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各种必备的条件.它是执法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

  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恶劣影响无法计算。

  2.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他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行为违法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

  这个条件也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的工资等。

  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付诸实践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危害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

2018年一建《项目管理》考点: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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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一建《项目管理》考点:法律责任

  (1)对擅自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处罚。

  (2)对注册违规的处罚。

  1)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警告、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2)聘用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警告、1 万以上 3 万以下罚款

  3)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撤销其注册、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罚款

  4)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注册,责令限期改正

  (3)对执业活动违规的处罚。

  (4)对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习题】(2016 年真题)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A.4

  B.3

  C.2

  D.1

  【答案】D

  【解析】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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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考试重点: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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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考试重点: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第三人→被代理人】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第三人→被代理人】

  4.代理违法事项: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

  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

  【习题 25】被代理人因为代理人授权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真题 2011】

  A.由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B.由被代理人独自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C.由第三人自己承担损失

  D.由代理人独自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答案】A

  【解析】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习题1】在下列情形中,代理人应向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有()【真题 2013】

  A.在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B.经追认的越权代理行为

  C.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行为

  D.代理人因事务繁忙未经被代理人同意将代理事物转托他人E.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答案】AD

  【解析】A 选项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共同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情形;D 选项代理人的转委托行为不成立,因此也应当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B 选项,代理行为经追认为有权代理,不需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C 选项,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E 选择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共同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

  【习题2】在代理关系中,第三人知道行为人超越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真题 2015】

  A.第三人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B.行为人自行承担

  C.第三人自行承担

  D.被代理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

  【解析】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习题3】关于代理的说法,正确的是()。【真题 2017】

  A.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终止,委托代理终止

  B.代理涉及被代理人和代理人...

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备考练习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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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备考练习题: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住宅小区工程以施工总承包方式发包给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又将其中场地平整及土方工程分包给丙土方公司。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由()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009】

  A.乙建筑公司

  B.丙土方公司

  C.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和乙建筑公司共同

  D.甲房地产开发公司

  【答案】D

  【解析】本题考点是施工许可证的申领。《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有()。【2012】

  A.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房屋

  B.抢险救灾工程

  C.城市大型立交桥

  D.城市居住小区

  E.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

  【答案】ABE

  【解析】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包括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以及抢险救灾等工程。

  3.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下列工程项目无需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是()。【2009】

  A.北京故宫修缮工程

  B.长江汛期抢险工程

  C.工地上的工人宿舍

  D.某私人投资工程

  E.部队导弹发射塔

  【答案】ABCE

  【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工程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1)建设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

  (5)军用房屋建筑;

  4.关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说法,正确的有()。【2014】

  A.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后才能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B.领取施工许可证是确定建筑施工企业的前提条件

  C.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XXX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D.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需要落实建设资金

  E.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需要同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才能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答案】ADE

  【解析】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家政服务纠纷中的法律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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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家政服务纠纷中的法律责任认定

  【案情】

  被告李某承包某幼儿园部分工程,因需用玻璃,遂从西安购买玻璃并联系司机运至该幼儿园,司机仅负责运输。玻璃装车时,现场人员发现有一块玻璃有裂纹,随后店家补发了一块新玻璃,但有裂纹的玻璃仍放在车上。同时,被告李某联系程甲去某幼儿园卸玻璃,因程甲忙无法前去,遂由程甲联系原告程乙一人去卸玻璃。玻璃运送至幼儿园后,原告开始卸玻璃,当原告程乙举起最后一块有裂纹的玻璃时,玻璃突然裂开,将原告左胳膊扎伤。当天,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左上肢外伤(左上臂不全离断,左上臂肌肉、神经、血管断裂)。另查明,在卸玻璃过程中,原告身穿短袖上衣并戴有手套。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属于承揽法律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交付的工作,即将玻璃卸到指定位置,被告按照约定给付报酬,原告在提供劳动成果过程中受伤应当自行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属于劳务法律关系。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劳务活动,其卸货的时间、地点均是按照被告指挥安排的,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劳务活动中受伤,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劳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此类合同强调给付的标的是劳务,通常是受雇方按照雇主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通过指定方式提供指定的劳务。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列举了六项承揽工作,即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和检验。此类合同侧重点在于成形的工作成果,虽然定做人对承揽人也有所要求,但这种要求往往是单纯针对工作成果的,承揽人可以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在约定的交付期限前自由安排生产经营从而完成符合要求的工作成果。回到本案,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在劳务活动中受伤,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明知装车玻璃中存在瑕疵玻璃,未向原告提示说明,存在过错;同时,原告作为提供劳务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从事卸货工作,事先知道卸玻璃类的危险易碎品,应当预见相应危险,但其身着短袖衣服卸货,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对原告受伤治疗花费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延伸思考】

  上述案例是个人提供劳务的情形下,提供劳务者受到伤害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可以看出,雇主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根据雇主和受雇人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现代人忙于工作生活,可能没有精力去做好安全保障措施,若通过专业的家政服务公司,是否可以避免类似突发意外所引发的法律纠纷呢?下文将探讨提供劳务者受害及致第三人受害情形下,提供劳务者、接受劳务者及家政服务公司三方的法律关系。

  一、家政服务中,派遣制与员工制法律关系分析

  目前在家政服务行业,家政公司与提供劳务者主要存在两种管理情形:一种是派遣制,也可称为员工制,即家政服务人员系家政公司的员工,与家政公司之间签...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法律责任

 

  2018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小编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税收法律责任制度包括法律责任的主体、违法行为类型和法律责任的形式等制度。

  1.税收法律责任的主体。

  税收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所有主体,主要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具有法定义务的主体。

  2.税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类型:(1)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类型。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偷税行为、欠税行为、抗税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的,是欠税。

  (2)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类型。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类型主要包括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偷税行为、欠税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3)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违法行为。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税收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行为、徇私舞弊行为、渎职行为、滥用职权行为等。

  (4)其他主体的违法行为。其他主体的违法行为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

  3.法律责任的形式。

  法律责任的形式一般包括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经济责任。经济责任主要包括加收滞纳金和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前者主要是针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罚款;吊销税务登记证,收回税务机关发给的票证,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分是针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3)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4.主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2)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