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经济法》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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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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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9:合伙企业的设立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人事务处理

  2、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约定优先。

  3、合伙人权利: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有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提出异议的权利。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企业名称;

  (2)改变经营范围、地点;

  (3)处分企业不动产;

  (4)转让企业的知识产权;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解释: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强制)。

  (3)有限合伙人的(8种行为)“提建议;参与决定入退伙、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诉讼;为本企业担保”: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退伙与解散

  【高频考点】退伙与解散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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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高频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不超1000股,可一次性转)。

  (3)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除外。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不超已发行股份的10%;3年内转让或注销);

  (4)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不超已发行股份的10%;3年内转给职工);

  (5)股东因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不超已发行股份的10%;3年内转让或注销)。

  4、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公司“董、监、高”资格与义务

  【高频考点】公司“董、监、高”资格与义务

  (一)公司“董、监、高”资格

  1、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①无或限制行为能力;②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③经济犯罪执行期满未逾 5年;④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⑤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2、 “董、高”(8项)忠实义务,违反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二)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保护公司)

  (1)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体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体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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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高频考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没有社会关系人);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等。

  2.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有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出席可举行,须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通过。

  (3)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高频考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1、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股款的处理: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公司未设立的责任

  ①对外(债权人)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对内责任:按照约定→出资比例→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①可以找发起人承担;②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①可以找公司承担;②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票种类、原则

  【高频考点】股票种类、原则

  1、优先股

  (1)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

  (2)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4)表决权不受限制:①表决权恢复:累计3年或连续2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②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出席普通股表决...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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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会

  【高频考点】股东会

  (一)组织机构的职权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0:股东会

  (二)股东会会议形式、召集与决议

  1、临时会议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0:股东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

  (1)召集会议顺序:①董事会→②监事会→③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2)主持会议顺序:①董事长→②副董事长→③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④监事会→⑤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3、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特别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0:股东会

  4、临时提案权: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累积投票:选董事监事可以用。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董事会

  【高频考点】董事会与监事会

  (一)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1:董事会

  2、会议的召开

  (1)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有限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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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有限公司设立

  【高频考点】有限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条件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7:有限公司设立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7:有限公司设立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股权转让和异议股东退出

  【高频考点】股权转让和异议股东退出★

  1、股东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30日未答复、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章程规定优先)。

  提示:同等条件股东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3、强制转让: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

  4、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营业期届满继续存续的,股东反对可退出。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有限公司特殊类型

  【高频考点】有限公司特殊类型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出资: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可分期。

  3、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强制审计。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合并、分立、解散;增...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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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时效

  【高频考点】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期间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4:诉讼时效

  2.中止、中断和延长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4:诉讼时效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代理

  【高频考点】代理

  1.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得代理,应由本人实施。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2.无权代理表现形式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

  3.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拥有代理权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5:代理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公司的登记管理

  【高频考点】公司的登记管理

  1、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变更登记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6:公司的登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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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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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民事行为

  【高频考点1】民事行为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民事行为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分

  “条件”发生与否,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期限”必然会到来;其发生的时间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

  3.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民事行为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仲裁

  【高频考点2】仲裁

  1.仲裁适用于平等合同和其他财产纠纷

  2.不适用仲裁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另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3.仲裁协议内容

  (1)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4.仲裁协议效力

  双方有仲裁协议,但一方起诉,另一方在法院受理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不予受理。

  在法院受理后、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在首次开庭后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5.仲裁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 私自会见、接受请客送礼的。

  6.仲裁裁决

  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诉讼

  【高频考点3】诉讼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企业产权转让

 

  要参加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企业产权转让”,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考生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企业产权转让

  1.审核批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4)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确定受让方

  (1)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3)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者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者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4)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5)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6)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7)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3.结算交易价款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考点】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1.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利息的支付期限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提前偿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纪合同。

  【解释1】(1)“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2)“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解释2】行纪合同限于“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可以委托的事项则非常宽泛。

  【解释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而行纪合同均为有偿合同。

  【解释4】(1)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2)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承担。

  2.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解释】此时,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4.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5.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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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拾得遗失物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拾得遗失物”,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

  【解释】对于发现“埋藏物”并实施占有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1.拾得遗失物后,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拾得人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

  3.遗失物的转让

  (1)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

  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例题?单选题】甲在上班途中遗失手机一部,被乙拾得。甲发布悬赏广告称,愿向归还手机者支付现金1000元作为酬谢。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返还手机是乙的法定义务,故甲虽承诺向归还手机的拾得人支付1000元酬金,乙仍无权请求甲支付该酬金,仅有权要求甲支付因返还手机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B.若乙将手机以3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则甲除非向丙支付3000元,否则无权请求丙返还手机

  C.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乙取得该手机的所有权

  D.若乙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而甲未于公安机关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认领,则该手机归国家所有

  【答案】D

  【解析】(1)选项A:拾得人享有费用返还请求权,在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还享有悬赏广告所允诺的报酬请求权;(2)选项B:丙直接从乙手中购买手机(而非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无权要求甲支付购买手机的费用;(3)选项CD: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而非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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