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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国际经济法难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2017年司法考试已拉开序幕!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发布“2017司考国际经济法难点: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了解更多相关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主要内容:(尚未生效)

  A.范围:约定地点、交货地点在一个缔约国境内

  B.单据: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

  C.责任期间: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D.赔偿责任原则:完全推定责任原则

  E.赔偿责任限额

  F.索赔与诉讼时效:次一工作日提出;损坏不明显6日内提出,2年诉讼时效

  G.管辖:被告主营业所、订立地点、交付地点、载明的其他地点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国际货协》(中国是参加国)主要内容:

  1、运输合同的订立:运单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也是铁路在终点向收货人核收有关费用和交货的依据,运单不具有特权凭证的作用,不能流通;

  2、承运人的责任及期间: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铁路部门对货物负连带责任;

  3、承运人的留置权:留置权效力以货物交付地国家的法律为依据;

  4、承运人的免责:铁路不能预防、不能消除、自然货损、货方过失等;

  5、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足额赔偿,但不超过全部灭失时的金额;

  6、发货人和收货人义务权利;

  7、诉讼时效:9个月内提出,逾期赔偿请求诉讼在2个月内提出。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1、概述:

  (1)种类: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

  (2)当事人:承运人和托运人

  (3)航空运单:不是货物的特权凭证

  2、有关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主要内容:

  (1)航空货运单:初步证据,灭失不影响合同效力;

  (2)承运人责任:货物在承运人保管下的整个期间;

  (3)承运人责任的免除与减轻:已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可免责;

  (4)承运人责任限额:每公斤250金法郎为限;

  (5)索赔期限和诉讼时效:7日内提出异议,延迟交货14日内提出,两年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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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五章考点复习

 

  在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中,经济法朋友们还有一些什么考点没有掌握,一起来看看吧,本文“《税法》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答题技巧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五章考点复习”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拿到注册会计师证!

  为了方便童鞋们进行考前冲刺,小编将历年真题考点进行提炼,本章在历年考试中,平均分值是8分,复习难度不大,考点不多,适当关注一下案例分析题。

  本章考点不多,童鞋们应熟练掌握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例如,合伙企业的类型主要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字面意思理解一下,有限合伙企业也就是承担的是有限责任。A和 B做买卖,结果导致B亏了3个亿,A企业只能承担2个亿,别的就不管了。就是有限喽。既然是开公司,得涉及到出资吧。2014年就考查了一个多选题,涉及的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买卖干的好了,有人想加入,涉及到普通合伙企业入伙问题,入伙呀,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协议。经济法考查的就是生活的事儿,可以把本章当成小说看,情节跌宕起伏。下面是一些主观题法条汇总,看完下面的考点汇总,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学习啦。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5.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7.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8.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9.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本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0.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11.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12.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13.当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14.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15.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6.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7.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8.有限合伙人可以...

2015年《经济法》注册会计师主观题考点分析

 

  朋友们知道注会经济法中哪些重要考点吗?这些考点你又弄懂了吗?详情查看本文“2015年《经济法》注册会计师主观题考点分析”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拿到注册会计师证!

  在近三年的考试中,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平均分值是16分,第四章平均分值是19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考生应当注意合同法与物权法的结合。下面重点阐述一下第3章和第4章的主观题考点,并附上重要法条。第3章和第4章分两部分进行阐述,一部分为客观题,一部分为主观题,本文为主观题部分。客观题部分以后会在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客观题考点攻略(三)中进行说明。合同法可以分时点看成前、中、后。通俗解释一下,前就是怎样的才能签订合同。还有啊,如果合同中不顺呢,因为有曲折,就会产生解决曲折的方法。合同法说的就是解决方法,也是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合同中发生的历险记,又一部电视剧,你得好好看看。后也就是,这事儿就完了吗?哎呀,商品大多有售后服务。合同出问题了,也就是合同的售后就这么来了。物权法,字面意思,这个东西是谁滴,你的?我的?还是大家的?下面是一些常考的考点,好好看一下。

  【考点1】合同的订立

  1.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案例分析题)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2.免责条款的无效(2012年案例分析题)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考点2】可撤销的合同

  1.可撤销的合同的界定

  (1)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2.撤销权的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005年案例分析题)

  【考点3】无权代理与无权处分

  1.狭义的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1)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表见代理(2001年案例分析题)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1)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2)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3.无权处分(2014年案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