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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2017《个人理财》知识点:理财产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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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理财产品和客户分类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三十八条

  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2.风险评估的方式和频率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釆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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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2017法律法规难点: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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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并于通过之日公布实施。2003年12月27日,进行修改,此次修改共计25处,修改后的条文增加至五十三条。

  修订的重点是将原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分出来,移交给新成立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不再直接审批、监管金融机构,而主要专注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币值的稳定以及对金融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促进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

  5.1.1 中国人民银行的直接检查监督权

  1. 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 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3. 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 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 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 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 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 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 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5.1.2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

  5.1.3 中国人民银行在特定情况下的检查监督权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应当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并不会导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双重检查和双重处罚。由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具有的机构监管权并不排斥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功能监管权,并且两者的划分在现实操作中非常清晰。

  5.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

  国务院于2003年3月19日设立了银监会。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共六章五十条,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督管理谈话及强制信息披露的权利。

  5.2.1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银行从业2017公司信贷辅导:公司信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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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信贷基础

  (三)公司信贷的种类

  公司信贷主要指公司贷款。

  按不同标准公司贷款可划分为以下不同种类:

  1、按贷款币种划分,公司贷款可分为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其中,外汇贷款是指以外汇作为借款货币的贷款。我国目前银行发放的外汇贷款币种主要有美元、英镑、欧元、日元和港币等自由外汇。

  2、按贷款期限划分,公司贷款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其中,短期指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指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指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3、按贷款用途划分,公司贷款可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并购贷款、房地产贷款和项目融资贷款。

  (1)固定资产贷款。主要指银行发放给借款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2)流动资金贷款。主要指银行发放给借款人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3)并购贷款。主要指银行发放给并购方或其子公司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本外币贷款。

  (4)房地产贷款。主要指银行发放给借款人用于房产或地产的开发、经营、消费等活动的本币贷款,主要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

  (5)项目融资贷款。主要指银行发放给专门建设、经营某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等项目而需融资的企事业法人,而主要依赖项目未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的贷款。

  4、按贷款经营模式划分,公司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和银团贷款。

  (1)自营贷款。是指银行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银行承担,并由银行收回贷款本息。

  (2)委托贷款。是指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和意愿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银行只收取手续费,而不予垫款和承担风险的贷款。

  (3)特定贷款。是指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银行发放的贷款。

  (4)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银行根据同样的贷款条件并使用一份共同的贷款协议,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向借款人发放的并由一家共同的代理行管理的贷款。

  5、按贷款偿还方式划分,公司贷款可分为一次还清贷款和分期偿还贷款。

  (1)一次还清贷款即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一次还清贷款本息的还款方式;

  (2)分期偿还贷款即指借贷双方约定在贷款期限内分若干期偿还贷款的方式。

  6、按贷款利率划分,公司贷款可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

  (1)固定利率贷款即指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遇到利率调整也不分段计息的贷款;

  (2)浮动利率贷款即指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随市场利率或官方利率波动按约定时间和方法自动进行调整的贷款。

  7、按担保方式划分,公司贷款可分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

  (1)抵押贷款。即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财产作为抵押而发放的贷款。

  (2)质押贷款。即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

银行从业2017法律法规知识点:金融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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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具有许多共性,

  ※其基本构造是: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均遵循下列逻辑顺序:(应掌握内容)

  (1)实施虚构事实、联瞒真相等欺骗行为:

  (2)使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

  (3)受骗者因被骗而作出行为人期待的财产处分行为;

  (4)受骗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金融犯罪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如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包括国家的金融秩序或金融工具的公信力:又如诈骗的方法是通过特定的金融工具等。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要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对于诈骗数额较大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的、单位犯本罪的,《刑法》均作出了相应规定。

  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贷款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本罪丰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设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它列入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与贷款诈骗罪相比,后者列入了金融诈骗罪该罪。包括了骗用行为,主观方面不需要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主体不仅仅是自然人还包括单位。但构成该罪要求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如前所述:从行为特征上看,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本罪虽然都采用了欺骗手段,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本罪与本罪是有一定区别的:(出判断题)

  一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在主观上不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是自然人。

  三是两罪的最高法定刑不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最高法定刑仅为七年有期徒刑,而贷款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或者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银行从业2017法律法规: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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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1.接受监管

  2.配合现场检查

  规范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3.配合非现场监管

  4.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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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2017法律法规: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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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侧重注意以下5个问题(教材共列9个问题):

  对于争议处理:

  当银行业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给予的内部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解决,不造谣滋事,不诋毁诽谤,不进行人身攻击,同时,尽量避免滥用诉权。

  因被所在机构开除、除名、辞退或因工资、福利发生的争议,在内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从业人员也可以向专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离职交接:

  对于兼职:

  一般而言,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本机构内部兼任职务,或在非营利性组织并不取得报酬的情况下的兼职是允许的。但应向所在机构披露兼职情况。如兼任职位过多,甚至影响本职工作就不甚妥当。

  对于电子设备使用:※

  (一)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

  (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

  (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对于媒体采访:

  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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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2017法律法规重点之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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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客户

  1.熟知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作为一名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三个方面的知识是不可或缺的:

  一是对宏观经济和金融状况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二是熟知与自身岗位相关的银行业务及与管理有关的法规

  三是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监管规则

  必须做到:

  1.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认识到合规经营是银行从事所有活动的前提。

  2.熟知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

  3.根据立法本意正确理解监管规则中禁止性、义务性及程序性规定。

  3 .岗位职责 ※

  (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代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

  4.信息保密

  国际上影响较为广泛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1980年制定的个人隐私保护的八项基本准则,即信息收集限制原则.信息质量原则.表明目的原则、使用限制原则、安全保护原则、公开性原则、个人参与原则以及负责任原则。

  从业人员的下述行为明显违反了有关规定

  1.向与业务无关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向其所在机构同时透露客户的个人信息

  2.处于好奇或其他目的向其他同时打听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3.不妥善保管或销毁填有客户信息的单据、凭证、开户申请书或交易指令等,使得无关人员有机会接触到客户的个人信息

  4.将客户信息用于未经客户许可的其他目的

  5.利益冲突(避免)

  要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对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而言意味着从业人员有两个方面的义务:

  1.主动避免利益冲突。

  2.在利益冲突发生之时,应申请回避或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向管理层、利益相关

  6.内幕交易(不得)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1)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行为;

  (2)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

  (3)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恪守有关内幕信息和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

  1.不在不当时间和地点谈论工作话题;

  2.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不应该知道该项信息的内部人员提及内幕信息:

  3.不违反有关规定,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告知自己的亲友;

  4.按照内部秘密信息保管规定妥善...

2017银行从业个人理财讲义:金融市场特点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银行从业个人理财讲义:金融市场特点”,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金融市场类型众多,不同的金融市场往往具有不同的特点,但总体来说金融市场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市场商品的特殊性。金融市场交易的对象是货币、资金、信用以及其他金融工具。

  市场交易价格的一致性。市场有效性的内生性将驱动市场价格趋于一致,同种商品在不同市场将遵循一价原则。(一价原则是金融中最基本的评估原则,其指在竞争性的市场上,如果两个资产是等值的,它们的价格会趋于一致。)

  市场交易活动的集中性。在金融市场上,金融工具的交易是通过一些专业机构组织实现的,通常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无形的交易平台。

  交易主体角色可变性。在金融市场上,市场交易主体角色并非固定。一般来说,企业通常是资金的短缺方,往往是资金的需求者;家庭或个人通常是资金的盈余方,往往是资金的供应者。企业的资金也有闲置的时候,这时它就成为资金的供应者,家庭或个人也可能成为资金的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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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从业个人理财: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银行从业个人理财: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主体、客体、中介和监管机构。

  1.金融市场的主体。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当事人是金融市场的主体,包括企业、政府及政府机构、中央银行、金融机构、居民个人(家庭)。

  (1)企业。企业是金融市场运行的基础,是重要的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企业通常通过商业票据、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形式融资。此外,企业也是重要的资金供给者,通过存款、回购以及基金等将资金注入金融市场。

  (2)政府及政府机构。政府参与金融市场,主要是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资金。为了防止通货膨胀,各国一般都禁止政府直接向中央银行透支,因此,利用金融市场发行债券,就成为政府重要的资金来源。

  (3)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参与金融市场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调节经济,稳定物价等。中央银行通常通过公开市场操作来平衡市场的资金情况,也通过调节利率的方式影响市场的利率水平。

  (4)各类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资金融通活动的重要中介机构,是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的纽带。

  (5)居民个人(家庭)。在各国的金融市场上,居民往往是最大的资金供给者,居民将手中的闲置资金投入金融市场,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形成金融市场上重要的资金来源。居民为市场提供资金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方式, 通过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养老金等形式将资金注入市场;另一种是间接方式,通过存款方式将资金注入市场。居民有时也是资金的需求者,居民购买高档耐用消费品,或个体经营者为了资金周转等目的,也会到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

  2.金融市场客体。是指金融市场的交易对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金融工具。包括同业拆借、票据、债券、股票、外汇和金融衍生品等。

  3.金融市场中介。在资金融通的过程中,中介在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起着媒介或桥梁的作用。金融市场的中介大体分为两类:交易中介和服务中介。

  (1)交易中介:交易中介通过市场为买卖双方成交撮合,并从中收取佣金,包括银行、有价证券承销人、证券交易经纪人、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结算公司等。

  (2)服务中介:这类机构本身不是金融机构,但却是金融市场上不可或缺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咨询公司和证券评级机构等。

  4.监管机构(重点)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为分业监管,采用“一行三会”模式对不同领域进行分工监管,其中“一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其主要职责包括:

  1)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4)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5)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6)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7)经理国库;

  8)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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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要点之中小商业银行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2017银行从业法律法规要点之中小商业银行”,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中小商业银行

  1.股份制商业银行

  (1)12家商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2)作用

  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收缩机构造成的市场空白,满足了企业和居民的融资和储蓄业务需求; 促进了银行体系竞争机制的形成和竞争水平的提高;经营管理方面不断创新,推动了整个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2.城市商业银行

  (1)基础: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

  (2)发展历程

  1979年,第一家在河南驻马店市成立,为小企业、工商户、居民服务;

  1986 年,在大中城市正式推广,促进小企业发展和当地经济繁荣;

  1994年成立城市合作银行;

  1998年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

  (3)发展趋势:

  一是引进战略投资者;

  二是跨区域经营;

  三是联合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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