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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考试银行管理重点:金融市场的功能和分类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整理了“2017银行考试银行管理重点:金融市场的功能和分类”大家快做好准备吧。

  金融市场的功能和分类

  就理财业务而言,金融市场是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基础。

  (一)金融市场功能

  金融市场的功能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来考察。

  1.微观经济功能

  (1)集聚功能。金融市场有引导众多分散的小额资金会聚成投入社会再生产的资金集合功能。

  (2)财富功能。金融市场上销售的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了储存财富、保有资产和财富增值的途径。

  (3)避险功能。金融市场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防范资产风险和收入风险的手段。金融市场为市场参与者提供风险补偿机制,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保险机构出售保险单;二是金融市场提供套期保值、组合投资的条件和机会,达到风险对冲、风险转移、风险分散和风险规避的目的。

  (4)交易功能。借助金融市场的交易组织、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金融工具比较便利地实现交易。便利的金融资产交易和丰富的金融产品选择,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2.宏观经济功能

  (1)资源配置功能。金融市场通过将资源从利用效率低的部门转移到利用效率高的部门,使社会经济资源有效地配置在效率最高或效用最大的部门,实现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2)调节功能。调节功能是指金融市场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包括金融市场的自发调节和政府实施的主动调节。在金融市场大量的投融资活动中,投资者追求经济利益,谨慎选择投资对象。金融市场通过其特有的资本集聚功能和引导资本合理配置的机制,首先对微观经济部门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宏观经济活动。此外,政府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和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实施调控。

  (3)反映功能。金融市场常被看做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和“气象台”,它是国民经济景气度指标的重要信号系统。

  (二)金融市场分类

  金融市场是由许多子市场构成的庞大市场体系,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按金融交易场所分类: 按照金融交易是否存在固定场所,金融市场划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2.按金融工具发行和流通特征分类:金融市场划分为发行市场、二级市场、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

  金融资产首次出售给公众所形成的交易市场是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

  金融资产发行后在不同投资者之间买卖流通所形成的市场即为二级市场,又称流通市场。它是进行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买卖的市场。

  第三市场是指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在场外市场通过交易所会员的经纪人公司进行交易的市场。相对于交易所交易来说,它具有限制少、成本低的优点。

  第四市场是大宗交易者利用电脑网络直接进行交易的市场,中间没有经纪人的介入。机构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他们之间的证券买卖数额大,通常避开经纪人直接交易,以降低成本。

  3.按照交易标的物分类: 按照交易标的物的不同,金融市场划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和黄金及其他投资品市场。

  (1)货币市场。货币市场又称短期资金市场,是指专门融通短期资金和交易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有价证券市场。

  (2)资本市场...

2017银行考试银行管理考点: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整理了“2017银行考试银行管理考点: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大家快做好准备吧。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10.2.1 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10.2.2 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10.2.3 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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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管理讲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银行管理讲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8.4.4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本罪属于渎职犯罪。

  本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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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业资格考试2017银行管理重点:职务侵占罪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银行专业资格考试2017银行管理重点:职务侵占罪”,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在这些单位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有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派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非国有单位(如私营企业、合作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的财物,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财产在内的公共财产。三是刑法处罚幅度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刑法最高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对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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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业2017银行管理重点之信用卡诈骗罪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银行专业2017银行管理重点之信用卡诈骗罪”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有关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同时侵犯了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产。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仅为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而非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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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重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就要开始咯,赶快复习起来吧,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为各位同学准备了“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重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希望对各位考生有帮助。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2.1 危害货币管理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1.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以招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仿造货币的样式、票面、图案、颜色、质地和防伪标记等特征。行为人制造出来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货币的,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完成全部印刷工序。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2.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其中,购买假币罪中的主体不能为金融工作人员,否则可能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购买假币;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4.持有、使用假币罪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均为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持有,是指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握有假币。使用,是将假币作为真币使用。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的,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但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的,以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5.变造货币罪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变造,即对真货币进行加工,使之面额或含量发生变化。变造和伪造行为有本质不同,变造必须是对真货币进行加工,并且加工前后的货币具有同一性,伪造的货币加工前后不具有同一性。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8.2.2 破坏金融机构组织管理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重点:合同的订立

 

  本文“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重点:合同的订立”考生可继续关注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最新相关信息。

  合同的订立

  1. 合同订立应遵守的规定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力能力。

  (2)订立合同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采取一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要求。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即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内容具体;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胀应当在要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017银行专业资格银行管理重点:金融犯罪

 

  本文“2017银行专业资格银行管理重点:金融犯罪”考生可继续关注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会第一时间更新最新相关信息。

  8.1.1 金融犯罪的概念

  我国的金融犯罪主要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及金融诈骗罪。

  8.1.2 金融犯罪的种类

  1.根据金融犯罪的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诈骗型金融犯罪、伪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和规避型金融犯罪。

  2.根据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业务管理制度的犯罪。

  3.根据金融犯罪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针对银行的犯罪和银行人员职务犯罪。

  8.1.3 金融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

  金融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犯罪的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各种金融工具。

  2.犯罪客观方面

  (1)违反金融管理法规。这是金融犯罪突出的客观特征。

  (2)具有非法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活动

  3.犯罪主体

  金融犯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

  金融犯罪是一种图利犯罪,其主管方面只能是故意,有的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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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业2017银行管理考试要点之公司资本及终止制度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银行专业2017银行管理考试要点之公司资本及终止制度”,大家要把握好复习的进度,好好备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7.4.3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

  (1)资本法定。

  (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须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7.4.5 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

  (1)公司破产

  (2)公司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们法院予以解散的,应当解散。

  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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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业银行管理2017考试考点之公司设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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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2 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进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设立的法律特征包括:

  (1)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

  (2)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是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设立公司的内容会因设立公司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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