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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从业银行管理知识点之金融创新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银行从业银行管理知识点之金融创新”,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金融创新

  A 融创新概述:

  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

  金融创新包括三个层面的“创新”: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和微观层面。

  金融创新能够有效提高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运作效率,增强金融机构的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深化和金融发展。

  B 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需要遵循如下一些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 2.公平竞争原则 3.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4.成本可算原则 5.风险可控原则

  6.信息充分披露原则 7.维护客户利益原则 8.四个“认识"原则

  C 金融创新与客户利益保护:

  银行金融创新的根本目的是,直接拓宽业务领域,创造出更多、更新的金融产品,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

  在金融创新活动中,银行需要特别注意从审慎尽责、充分信息披露、引导理性消费、客户资产隔离、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客户教育六个方面来保护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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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考试银行管理考点: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整理了“2017银行考试银行管理考点: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大家快做好准备吧。

  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事

  10.2.1 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

  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

  10.2.2 团结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10.2.3 互相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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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管理讲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银行管理讲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8.4.4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本罪属于渎职犯罪。

  本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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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管理考点: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作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2017银行管理考点: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作”,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作》概述

  9.1.1 宗旨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监控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

  职业行为是指从业人员在具体工作岗位上履行特定岗位职责的行为。

  职业操守是职业行为规范的总称。

  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并于2007年2月9日在全体会员大会上正式通过。

  9.1.2 从业人员

  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

  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受有关机构派遣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也应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此外,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一些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它们也会委派相关技术和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从广义上讲,这些被委派的人员也属于银行业从业人员范畴。

  9.1.3 适用范围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本职业操守的监督者有: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督机构和社会公众。

  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是指从业人员供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自律组织包括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和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

  监管机构既包括银监会,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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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业2017银行管理考试要点之公司资本及终止制度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银行专业2017银行管理考试要点之公司资本及终止制度”,大家要把握好复习的进度,好好备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7.4.3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是股东为达到公司目的所实施的财产出资的总额。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是:

  (1)资本法定。

  (2)强调公司必须有相当的财产与其资本总额相维持。

  (3)强调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更。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须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7.4.5 公司终止制度

  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公司终止主要有两种情形:

  (1)公司破产

  (2)公司解散

  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②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以及人们法院予以解散的,应当解散。

  上述解散情形出现时,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债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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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业银行管理2017考试考点之公司设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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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2 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是指公司发起人为促进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必须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设立的法律特征包括:

  (1)设立的主体是发起人;

  (2)设立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3)设立行为的目的在于最终成立公司,取得主体资格,是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设立公司的内容会因设立公司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设立公司必须履行公司设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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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专业资格银行管理笔记之《公司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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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公司法律制度

  7.4.1 《公司法》概述

  我国《公司法》于1994年颁布实施。2004年,由国务院法制办正式启动《公司法》的修改,2005年2月第一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0月27日第三次审议时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条。

  (1)以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范围和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2)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开发行及股份是否允许自由转让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3)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4)以公司的外部控制或附属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5)以公司的内部管辖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6)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

  我国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国欧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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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银行专业资格银行管理要点:留置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银行专业资格银行管理要点:留置”,大家要把握好复习的进度,好好备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7.3.6 留置

  1.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有以下主要特征: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2.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关系

  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抵押权优于质权,因此留置权必然优于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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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要点之质押

 

  出国留学网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银行专业资格2017银行管理要点之质押”,大家要把握好复习的进度,好好备考,希望此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7.3.4 质押

  1.质押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两类质押,一是动产质押;二是权利质押。

  我国《物权法》还明确肯定了最高额质权,即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2.质押合同与质押的设立

  而《物权法》虽然也强调“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但是并没有对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效力直接联系起来,而是在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意味着《物权法》试图区分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权的设立,也即质押财产的交付是质权设立的前提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规定,在质押合同的内容中不得约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质权人的权利义务

  4.权利质押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

  应收账款主要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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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银行专业资格银行管理知识点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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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3 抵押

  1.抵押的概念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以抵押方式设定的担保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2.抵押物的范围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在抵押物范围的规定上有以下变化:

  (1)作为抵押物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土地使用权”改为“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2)列举的可抵押动产范围拓展(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并且将半成品也纳入;

  (3)正在建造不动产和船舶、航空器也归入可抵押物;

  (4)确立了非常广泛的可抵押的“其他财产”,即只要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禁止的财产均可抵押。

  同时,《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列举了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还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抵押人及其动产的抵押做了特别规定,即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3.抵押合同的形式、内容与抵押权的设立

  《物权法》明确要求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物权法》建立抵押合同成立与抵押权设立分离的机制,即抵押合同可以先生效,而抵押权设立则需经过一定的法定手续后方能生效。

  4.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的实现是通过抵押物的处分获得优先受偿权而实现。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时限,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最高额抵押

  (1)放宽了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2)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未确定情形,允许当事人约定抵押权的转让或者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额债权额等。

  (3)规定了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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