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合伙企业的设立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合伙企业的设立栏目,提供与合伙企业的设立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掌握好中级会计师考点,能够更好的通过考试,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19:合伙企业的设立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高频考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人事务处理

  2、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约定优先。

  3、合伙人权利: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有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提出异议的权利。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企业名称;

  (2)改变经营范围、地点;

  (3)处分企业不动产;

  (4)转让企业的知识产权;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解释: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强制)。

  (3)有限合伙人的(8种行为)“提建议;参与决定入退伙、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诉讼;为本企业担保”: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2020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退伙与解散

  【高频考点】退伙与解散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要点: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要参加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大家提供“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要点: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供广大考生参考,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要点: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我国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完全由设立人根据所设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

  关于合伙人的资格,《合伙企业法》作了以下限定:

  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何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受限制。

  ②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指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的劳务出资形式是有别于公司出资形式的重要不同之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推荐阅读: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辅导讲义: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大家做好准备迎接中级会计师考试了吗?出国留学网诚意整理“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辅导讲义: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只要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总会有丰硕的收获!欢迎广大考生前来学习。

  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辅导讲义: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考点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P100)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例如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其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

  (1)数量:2个以上

  (2)资格

  ①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评估

  ①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②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和生产经营场所。

  5.办理设立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为你推荐: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

  中级会计职称2017年考试要求

  

2017年注会师经济法考点笔记:合伙企业的设立

 

  “2017年注会师经济法考点笔记:合伙企业的设立”一文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1.合伙人

  (1)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对于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合伙企业法》未作规定。

  (2)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5)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4.企业名称

  (1)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推荐: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

  2017年注册会计师备考辅导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设立条件:

伙人
人数
2个以上合伙人
性质
1.合伙人为自然人或法人组织
①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可以为外国个人或组织。
协议
(1)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2)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一致同意
(3)协议经营期限并非必需事项(若约定经营期限,须作为登记事项)。
...

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本文“2017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跟着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企业

  (1)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

  ①数量:2个以上

  ②资格

  A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②评估

  A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B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和生产经营场所。

  2.有限合伙企业

  (1)人

  ①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中级会计《经济法》2017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中级会计《经济法》2017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设立”一文由出国留学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更多详情,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中级会计《经济法》2017知识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企业

  (1)有符合规定的合伙人。

  ①数量:2个以上

  ②资格

  A合伙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②评估

  A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B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3)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和生产经营场所。

  2、有限合伙企业

  (1)人

  ①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中级会计职称频道推荐: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