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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6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经济法》主要考点汇总”,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法律渊源、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善意取得、缔约过失责任、、借款合同利率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董事会决议、
公司法定公积金的提取、协议转让、破产费用的清偿、票据背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人民币汇率制度、反倾销税、法律行为、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
公司法中涉及的合同之债、特别提款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执业风险防范措施、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查阅权、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赠与合同的撤销、国家出资企业、其他协同行为、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票据抗辩、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董事会的召开、股东诉讼、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破产债权的确认、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租赁合同的维修义务、
不动产登记效力、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合伙人的退伙情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反垄断民事诉讼、外国投资者出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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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时间07-18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答案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专栏为你提供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考点试题及答案,希望对广大考生能有所帮助。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汇兑中,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 )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A.1 个月B.2 个月
C.3 个月D.6 个月
【答案】B
【解析】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 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2.根据有关规定,在托收承付办理过程中,付款人累计一定次数向收款人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该一定次数为( )。
A.两次B.三次
C.四次D.五次
【答案】B
【解析】在托收承付办理过程中,付款人累计三次向收款人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3.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委托收款的付款人应当在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 )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A.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3 日内
B.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3 日内
C.付款人接到通知之日起3 日内
D.付款人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
【答案】D
【解析】在委托收款中,付款人应当在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 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4.下列各项中,属于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的是()。
A.贷记卡B.转账卡
C.专用卡D.储值卡
【答案】B
【解析】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都属于借记卡,但是功能、用途各有不同。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
5.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单位卡的持卡人可以使用单位卡的情形
是( )。
A.购买19 万元的商品
B.存入销货收入的款项
C.支付8 万元的劳务款项
D.支取现金
【答案】C
【解析】单位卡的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6.李某到某汽车专营店购买轿车一辆,价格为10 万元。李某使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
通卡(借记卡)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在该专营店设置的__________POS 机刷卡支付。在此笔交易中,中国
工商银行的结算收益和银联网络服务费分别为( )。
2
A.40 元和5元B.70元和10元
C.350 元和50 元D.700 元和100 元
【答案】A
【解析】对房地产、...
07-08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重点考点
迎战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赢在起点。出国留学网考试专栏给你提供合理有效的注册会计师会计科目备考考试试题及考点攻略。
知识点: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1. 履行抗辩权的类型
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及时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该情形为: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解释】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把握以下要点:①要有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②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合同,而不是立即解除合同。只有在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时,方能解除合同。
知识点:保证合同与保证人
1. 保证合同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解释】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从合同。
2. 保证人
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担任保证人需要一定资格,法律对保证人的限制如下。
(1)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为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解释】注意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与分支机构的不同规定。
(3)国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担任保证人。
(5)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原因与公示方式
1. 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2)非基于法律行为
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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