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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代理制度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代理制度”,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1.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类型,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1】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3】无权代理不一定是无效代理;滥用代理权是无效代理。

  2.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解释】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即表见代理本质上亦是“无权代理”,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而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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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师经济法复习笔记:公司合并和分立

 

  “2017注会师经济法复习笔记:公司合并和分立”一文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

  合并

  1.吸收合并的类型

  (1)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获得吸收公司支付的现金,被吸收公司解散、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东通过“清算程序”依据各自的股权获得现金分配。

  (2)以股权购买资产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权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解散、清算,被吸收公司的股东通过“清算程序”分配被吸收公司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

  (3)以现金购买股权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东,随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继。

  (4)以股权购买股权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股权换取被吸收公司股东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股权,被吸收公司股东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惟一股东,随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继。

  2.法定合并的三大便利

  法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合并为交易提供了三大便利:

  (1)被消灭公司的债务转移不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直接由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债务。

  (2)被消灭公司的法人人格在合并完成后可以直接消灭,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

  (3)合并是公司行为,只要股东(大)会依法通过即可,不需要征求每一个股东的意见。

  3.法定合并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

  (5)依法进行登记

  4.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接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2)司法解释

  ① 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②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的,法院应根据企业合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分立

  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基本一致,对于股东(大)会通过的合并、分立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分立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1.当公司派生分立(A公司分...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质权

 

  本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质权”,跟着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质权

  (一)质权的设立

  1.动产质押:交付设立

  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2.权利质押:登记(交付)设立

  (1)证券权利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与股权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二)对质物的处分

  1.“质权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1)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进行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对质物处分的限制

  (1)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2009年案例分析题)

  (3)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1.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13年单选题)

  2.质权人的行为“可能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3.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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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合同的订立程序

 

  本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合同的订立程序”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1.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2003年单选题)

  【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解释5】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合同无效)情形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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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抵押权

 

  本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抵押权”由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

  1.概念:所谓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动产、不动产均可抵押),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抵押物)。

  2.抵押权的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2)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抵押权人可就分割或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3)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口诀】①债权转,抵押转;②各债权人按份额行使。

  (4)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口诀】债务转,看谁抵;自己抵,担责任;第三人,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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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法律渊源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笔记:法律渊源”,希望对考生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法律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解释1】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其中,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解释2】注意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不同制定机关,一个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地方“政府”。

  同步练习: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法律渊源的有( )。

  A.联合国宪章

  B.某公立大学的章程

  C.《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案例

  D.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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