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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重点解析: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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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一建《工程法规》重点解析: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建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具体可以分为以下 7 类,见表 1Z301010-2。

  法的形式.png

  【习题 3】下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是()【真题 2010】

  A.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B.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C.安全生产法

  D.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答案】B

  【解析】根据《立法法》,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

  【习题 4】下列法规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真题 2015】

  A.《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B.《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C.《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D.《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答案】D

  【解析】

  部门规章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其名称可以是“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选项 A 是行政法规;选项 BC 是地方性法规;选项 D 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部门规章。

  【习题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属的法的形式是( )。【真题 2013】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部门规章

  【答案】D

  【解析】法的形式。《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国权)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公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族)

  4.犯罪和刑罚;(罪)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人身)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税)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私财产)

  8.民事基本制度;(民事)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面的基本制度;(经济)

  10.诉讼和仲裁制度;(诉讼)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其他)

  【习题 6】根据 2015 年《立法法》的最新修改,下...

2018初会《经济法基础》考点解析: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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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题内容】

  下列表述中,反映了法的本质的是(  )。

  A、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B、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C、法凭借国家强制力而获得遵行的效力

  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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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解析:法与国家

 

  或许你的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复习之战已经打响,那么你对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与国家的相关知识点是否有复习到了?那么这些考点及知识点你是否掌握了。如果仍旧觉得很模糊就快看看吧!详情请看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提供的“2016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归纳:法与国家”。

  法与国家

  “国家”一词有多重含义,此处主要指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意义上的国家。国家权力指国家凭借其特殊地位和对资源的控制,使个人和组织服从其意志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支配、控制和影响能力。一般来说,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性、单方面性、强制性、物质性、组织性、自行进行性、价值性、扩张性、侵犯性和腐蚀性等特点。

  在最一般的意义上,法与国家权力构成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关系。首先,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强化和维护国家权力。特别是法所具有的形式化和程序性特征,易于使国家权力获得形式上共同认同的正统性和正当性。其次,法之所以如此对待国家权力,是因为其必要和不可或缺。(1)国家义务的实现需要权力。“按照政治的平衡原则,国家义务是与国家完成这种义务的能力相互并存的。”(2)个体权利的保护需要权力。“国家权力是保护个****利的最有效的工具……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个****利和节约交易费用之需要。”(3)社会整合需要权力。国家权力是维系社会共同体、维护公共秩序的力量,还是参与甚至主导社会变革进程的力量,从而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进行新的社会整合。(4)法的创设和实施需要权力。权力是法的必要支持、背后力量和效力基础。

  但法与国家权力也存在紧张或冲突关系。法以形式合理性和程序设置为主,其对权力合法性的确认是以制度、规范和程序的方式进行的,因而同时也就是对权力的约束和限制。而国家权力总要追求和实现一定的目的,凭借其对资源的控制及物质强制,可自行进行,加之权力的扩张性质,使得权力凌驾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是可能存在的,或者法只是在有助于强化权力的意义上被强调和利用。

  近现代法治的实质和精义在于控权,即对权力在形式和实质上的合法性的强调,包括权力制约权力、权利制约权力和法律的制约。法律的制约是一种权限、程序和责任的制约。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

  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都受制于和反作用于一定的经济关系。它们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关系。

  1.政治对法的作用。由于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但必须注意,这并不意味着每一具体的法律都有相应的政治内容,都反映某种政治要求。同时,法在形式、程序和技术上的特有属性,使法在反映一定的政治要求时必须同满足法自身特有属性的要求。法的相对独立性不只是对经济基础的,也表现在对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关系中。在此意义上,更可能深刻理解所谓法治政治。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也在一定程度或意义上影响法的发展变化。

  2.法对政治的作用。法作为上层建筑相对独立的部分,对政治并非无所作为。特别在近现代,可以说,法律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政治也便在多大程度上离不开法。

  (1)法与政治体制。政治体制指政治权力的结构形式和运行方式。如果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则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皆须以法为依据。

  (2)法与政治功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