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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备考知识点:计税方法

 

  只要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考试的时候就没有顾虑,下面由出国留学网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中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备考知识点:计税方法”,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中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备考知识点: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如下:

  1.一般纳税人

  扣税法:当期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进项税额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一般以当期购货发票中注明的允许扣除的增值税款为准。

  2.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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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注会《税法》考点: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出国留学网为大家带来“2018注会《税法》考点: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供您参考,更多注册会计师考试资讯网站将持续更新,敬请关注!

  2018注会《税法》考点: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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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税率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CPA税法科目第二章增值税法的内容 第四节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知识点】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和扣缴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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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复习资料:财产租赁所得计税方法

 

  要参加税务师考试的同学们,出国留学网为你整理“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复习资料:财产租赁所得计税方法 ”,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广大放松心态,从容应对,正常发挥。更多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哦!

  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复习资料:财产租赁所得计税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 个人出租房产扣除的费用

  财产租赁收入的扣除=税费+租金+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城建税附加、房产税)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转租)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解释】注意以下问题:

  1. 定额或定率扣除(每次净收入4000元);

  2. 次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 出租房产特殊扣除项目;

  4. 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税额减按10%征收。

  5. 转租房产行为,一般考题当中不涉及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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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讲义: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本文“2017年税务师税法二讲义: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跟着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资格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后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5、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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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税法二》2017考点:个体商户计税方法

 

  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小编们精心为广大考生准备了“税务师《税法二》2017考点:个体商户计税方法”,各位同学赶快学起来吧,做好万全准备,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通过。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按新政策做了调整)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计税基本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提示】教材P314-315中的内容同所得税。略

  2.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个人所得税税款;(2)税收滞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4.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扣除项目及标准

  1.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3500/月)

  2.保险费

  (1)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同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除个体工商户依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按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规定扣除。(同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5.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

税务师2016税法二考点:个体商户计税方法

 

  2016税务师考试即将到来,考生们要多做多练,要抓紧重要考点的复习,更要掌握正确的复习方法,希望广大考生朋友们都能取得好的成绩。出国留学网税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税务师2016税法二考点:个体商户计税方法”,希望考生能有所收获。想了解更多关于税务师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出国留学网。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按新政策做了调整)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计税基本规定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税金-其他支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提示】教材P314-315中的内容同所得税。略

  2.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个人所得税税款;(2)税收滞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4.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扣除项目及标准

  1.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3500/月)

  2.保险费

  (1)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同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除个体工商户依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按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3.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规定扣除。(同所得税)

  4.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2)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