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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备考攻略: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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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的重点是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和行诉法,其中民法所占比重最大。因此许多考生“抓重放轻”把过多的精力放在教材第二卷和第三 卷的复习上,而忽视第一卷的复习。其实此法是不可取的,因为民法、刑法尽管平常我们接触的多,似乎比较容易一些,但得高分难,即使再下功夫,也难有突破。 而第一卷虽然知识点多,门类复杂,但有的考点较易掌握,容易得分,因此复习要全线出击,平衡发展 ,不可偏废。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避难就易,攻其薄弱,选择较易得分的卷一作为突破口。

  但是由于司法考试第一卷知识点多,门类复杂,不少考生有畏难心理。这部分知识点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等科目,知识点琐碎易混淆。下面小编提供一种的复习思路,供广大考试参考:

  国际私法——深刻理解主干内容

  这部分内容较难,如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适用、冲突规范及准据法的确定、识别,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术语,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等内容,都不是短期内能掌握并运用。

  考生要重点复习:国际私法基本制度,其中着重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的适用、识别,反致和法律规避等;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体现在民诉涉外篇和民诉意见的解释,以及仲裁法中;区际 法律问题,大家应掌握内地与港澳台所签订的一些司法协助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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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备考资料:商业银行的国际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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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币兑换业务。外币兑换业务包括收兑外币钞票、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证、汇票、兑付信用卡等业务。兑换时,根据外币的进出及是否现钞以定不同的牌价:兑入国外来的电汇、信汇、票汇、旅行信用证、旅行支票等采用外汇买入价;兑出外汇时采用外汇卖出价;兑入外币现钞时,采用现钞买入价。

  2.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1)汇款,是指卖方将货物运给买方,买方通过银行对卖方付款,银行不参与处理有关单据事宜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法律行为中有四个当事人,即汇款人、汇款行、汇人行和收款人。

  (2)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商)代收款项的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通常是出口商出具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及必要的发票、单据委托进口商的开户行收款。

  (3)信用证,是指开证行(进口方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请求或指示,保证出口商交来的符合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将予以承兑和付款的一种银行担保文件。

  (4)保函,是指银行作为保证人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对受益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履行合同,如有违约给受益人造成损失时,由银行予以赔偿的书面担保文件。该文件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使银行作为国际贸易合同中的第二债务人,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3.外汇资金业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做外汇买卖业务,外汇保值业务,国际筹资业务,外汇担保业务等多种外汇资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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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备考资料: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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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制定规章。

  2.审批金融机构组织。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3.审查金融机构的股东。中国银监会在受理申请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时,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达到规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时,负责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4.审查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

  5.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实施管制。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6.规定金融机构高管的任职资格。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7.制定业务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在接管、机构重组或者撤销清算期间,经中国银监会负责人批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将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者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

  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经银监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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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一备考资料: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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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税收的概念与特征。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满足法定课税要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所征收的货币或实物。一般认为,税收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定性;(2)强制性;(3)无偿性。

  2.税法的概念与体系。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由税收体制法、税收征纳实体法、税收征纳程序法等子部门法所组成。其中,税收 征纳实体法主要包括商品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和行为税法。商品税法主要包括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关税法和烟叶税法等。所得税法主要包括企业 所得税法(2007年3月我国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合并,制定统一适用内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 得税法。财产税法主要包括资源税法、房产税法、土地增值税法、土地使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契税法、车船税法等。行为税法主要包括印花税法等。

  3.税法的调整对象。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税收关系是相关主体在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二)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税收法律关系的一 方主体始终是国家,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单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纳税人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者事实为根据。

  2.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 人,主要包括国家、征税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权利义 务和征税机关的权利义务。(3)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货币、实物和行为。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税法所必需的基本要件,主要包括税法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目、税率、税收减免、纳税地点、纳税时间和税法责任等。

  税法主体是指在税法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征税主体包括国家和征税机关,纳税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 人。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的享有税收权利、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征税对象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客体,一般包括商品、所得、财产等。税基,又称为计税依据, 是税法规定的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品目,是对征税对象的分类和细化。税率是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包括定额税率、比例税 率和累进税率三种基本形式。税基乘以税率就是应纳税额。税收减免是税法规定的对特定主体或客体予以减税或免税的特别优惠措施。其中,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 一部分税款,免税是对应纳税额的全部免除。纳税地点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地点。纳税时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和日期。税法责任是税收 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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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一备考资料: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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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法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通各环节的增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其特点是税源广、税收中性和避免重复征税。

  (二)增值税法的基本内容

  1.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增值税征税对象为纳税人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3.增值税的税基。增值税税基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增值额。

  4.增值税的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0%)。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的以外,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适用3%的征收率。

  5.增值税的税收减免。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 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销 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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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卷一民主与法

 

  2016司法考试卷一民主与法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为你提供2016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民主与法的关系解读,欢迎广大考生前来从参阅,希望能有所帮助。

  一、民主释义:

  1、词源:古希腊——多数人掌管政权的政治统治形式;中国——君王、帝王的代名词2、含义:1)广义: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实行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决定的社会活动机制。 2)狭义:及民主政治,主要表现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民主

  二、民主的性质:

  阶级性、历史性、手段性和目的性

  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1、民主是法制的基础:1)民主是法治原则确立的前提,法治是一定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2)民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了法治的性质和内容2、法制是民主的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只有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才能成为一种可以操作的制度,其成果必须有法制加以确认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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