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卷四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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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四考前冲刺试题及答案

 

  马上就要进行司法考试了,同学们准备好了吗?下面是出国留学网小编整理的“2017司法考试卷四考前冲刺试题及答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

  【案例一】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6.(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 审判人员 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案例二】

  【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

  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

司法考试卷四试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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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甲为了筹款向乙借了20万元,并提供自己的一间价值8万元的房屋和一辆价值15万元的汽车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不料,在办完抵押登记回来的路上,甲驾驶汽车被一辆违规行驶的汽车撞伤,汽车也被撞坏,经估价,该车还值3万元,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赔偿甲10万元。那么,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分析:甲、乙之间的汽车抵押的效力如何?对保险赔偿金10万元应当如何处理?

  答:本题涉及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所谓物上代位,是指标的物因出卖、出租、消灭或毁坏,发生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代替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此行使权利。《担保法解释》第80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汽车虽然被损坏,但是仍旧值3万元,其剩余的价值仍应用做抵押,根据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并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抵押关系依然有效。汽车毁损的10万元赔偿金也应当用于担保甲对乙的债务。根据题意,两人刚刚办理完抵押登记,因此债务显然还没有到清偿期,因此甲、乙可以协商用10万元赔偿金提前清偿债务,乙也可以请求提存该10万元保险赔偿金。

  2.2003年8月,郭某为了筹集资金,向其朋友孙某借款50万元,并许诺将自己刚刚买下的一套价值4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孙某,孙某考虑到房价一直在上涨,遂答应借款。不料,两人开车去办理抵押登记时,汽车发动机失灵,郭某对孙某说:“看来今天办不了了。改天抽空再办吧,你还信不过我?”因为两人关系一直不错,孙某看郭某很诚恳,就同意了。2003年9月,有消息说该地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大涨,郭某的房子又临大路,位置很好,因此价格上涨了20万元。孙某一直催郭某赶紧办理抵押登记,郭某说:“现在房价上涨了,我正好还缺一笔资金,你能不能再借我10万?”并许诺钱到手后立即办理抵押登记。孙某担心不借钱,郭某不给办理登记,就又借给了他10万元。两人共同去办理了登记。试分析:

  (1)假如在办理登记后,郭某又背着孙某将房子转让给赵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孙某是否还享有对房子的抵押权?赵某能否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2)假如该地并未被划入开发区,房价又降至35万元。那么郭某是否有义务应孙某要求提供25万元担保以进行补充?

  答:(1)《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本案中,郭某和孙某已经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因此孙某仍可以对房屋行使抵押权。赵某若想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需要代替郭某清偿债务或由郭某自行清偿债务,赵某替郭某清偿后可以向郭某追偿。

  (2)本题涉及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所谓不可分性,就是指担保物的各个...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委托、定金案例分析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频道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委托、定金案例分析”,希望能帮助考生们牢记重要知识点!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委托、定金案例分析

  1.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彩电全部运送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的地点接受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绝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法律 教育网

  问题:

  (1)天鹅公司事先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

  (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

  答:(1)可以。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因此,在第三人天鹅公司知晓情况后,可以向委托人主张权利,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因为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无效。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间买卖合同的标的额是130万元,全宇公司支付了定金30万元。《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全宇公司支付的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于超过的部分无效,但对于符合法律要求的20%应当是有效的。因此,定金条款部分无效。

  (3)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天鹅公司。全宇公司替大兴公司购买的彩电数量是500台,但是天鹅公司人员误发为505台。全宇公司对多取得的5台彩电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由此受到损失的天鹅公司。

  (4)由天鹅公司承担。《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7司法考试卷四习题及参考答案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四习题及参考答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四习题及参考答案

  第一题: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科技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

  [问题]

  (1)该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的出资有无不合法之处?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有不合法之处,因为货币资金不足30%.

  (2)应办理一下手续:

  A: 评估作价;B 核实财产 C 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D 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应向公司承担补缴责任;应向A,B承担违约责任。

  (4)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提交下列文件(材料)A 公司登记申请书;B 公司章程;C 验资证明等文件;D 其他法定部门的审批文件。

  (5)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依国家现行有关法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70%.

  甲乙丙三人相约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服装,约定甲出资100万元,其出资构成:人民币30万元,甲的劳务作价20万元,土地使用权作价50万元。乙以其拥有的服装类注册商标“红星”出资,评估价为100万元。丙以机器厂房出资,评估价为50万元。经商定,三人决定分期缴纳出资,第一期缴纳注册资本的12%,由甲以货币缴纳。其余分三年缴清。若公司已成立,组织结构为:由甲乙丙三人组成董事会,其中甲担任董事长。同时约定不设立监事会,由乙作为执行监事,丙为总经理。在公司运营中,甲从不召集董事会,独揽公司经营大权。并通过与其弟戊订立原料供应合同,高出市场价5倍买入面料,并长期占用公司原料款累计达80万元。同时,为帮忙解决其弟戊资金需求问题,私自以公司名义为其向银行贷款50万元提供了担保。

  [问题]

  (1)公司出资存在哪些问题?

  (2)若丙想召开董事会,决议甲的不当行为,可通过何种途径进行?

  (3)丙可否以诉讼方式追究甲的责任?若可以,应按何种方式进行?

  (4)若丙想转让股权以推出公司,应按何种方式进行?

  (5)若无人购买丙的股权时,则丙可通过何种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参考答案]

  (1)货币出资应不少于注册资本的30%.甲的人民币30万元只占资本总额的12%.

  劳务不能作为出资。

  (2)丙可联合乙共同推选自己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

2017司法考试卷四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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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四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第一题:2009年1月15日,甲公司从银行贷款30万元人民币,约定2010年4月15日还本付息。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出以其位于东阳区的一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担保。2009年8月,位于东阳区的甲公司的办事机构因业务需要,紧临原办事机构的房屋,又增建了三间平房,作为仓库。2010年4月15日,甲公司没有偿还30万元贷款,银行几次催告,甲公司仍以无力偿还为由不予偿还。

  [问题]:

  (1)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可否以口头的方式签订?为什么?

  (2)甲公司与银行之间订立的该房屋抵押权,是否必须进行抵押登记?为什么?

  (3)甲公司以其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要一并设定抵押?为什么?

  (4)甲公司紧临原办事机构新建的三间平房是否属于抵押的财产?为什么?

  (5)在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其债权?

  (6) 设甲公司与银行的抵押合同中记载的抵押房屋为8间,而抵押登记簿中记载的抵押房屋为10间,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应以哪一个记载为准?

  (7)设甲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后被有关机关确认为违章建筑,银行能否对该建筑行使抵押权?

  (8)设甲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是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银行能否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9)设甲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原有一附属的车库,该车库属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所有,那么银行能否对该车库行使抵押权?

  [参考答案]:

  (1)不能。因为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必须登记。因为在不动产上设定抵押,经登记始发生效力。

  (3)一并设定抵押。因为以房屋办理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4)不属于。房屋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

  (5)银行可以通过与甲公司协议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应以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为准。

  (7)银行不能对该建筑行使抵押权,因为该抵押无效。

  (8)银行可以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9)银行不能对车库行使抵押权。

  第二题:公民张某与种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种子公司于5月1日向张某提供小麦良种1000公斤,每公斤10元,种子公司将货物送到张某指定地点,张某当即交付全部款项。运费由种子公司负担。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多方筹集资金。4月1日,张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张某与王某双方约定:王某于4月5日向张某出借现金5000元,借期6个月,期满后张某偿还本金、利息5500元。当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约定张某...

2017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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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司法考试卷四综合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

  【案例一】

  某甲于2007年l0月在华普股份有限公司(专营电器制造)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长。2008 年10月10日,甲代表公司去参加钢材购销会,认识了马鞍山某钢铁厂经理某乙,就与某乙就购买一批特 型钢材达成了协议,并约定l2月12日某甲派人去钢铁厂取货,届时交付l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票。某 甲回到公司后,适逢其弟某丙前来拜托某甲想办法帮助某丙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扭转亏损状态,某甲就为 其开具了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介绍信,并以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开了一张l00万元的银行汇票。某乙 看了介绍信届认定某丙就是华普公司派来取货的人,收下汇票后就带某丙提货。某丙将这批特型钢材运回 后出卖给另外一家电器生产公司,获利30万元,从中拿出10万元送给某甲作为酬金。一个月后,某丙与 手机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价值20万元,某丙以自己价值l0万元的房子设定抵押,某甲又违 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对全额做了保证,手机 公司并不知道某甲没经过正当程序即以公司名义做出担保的事实。华普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某丁得知了这 些情况,于是在董事会会议上就此作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某甲作为董事长的情面,没有对其 进行处理。某丁又向公司监事会作了反映,监事会讨论认为,某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应当 赔偿公司损失。某甲对监事会的决议不予理睬,甚至威胁说,在下次股东会上要罢免监事们的职务。公司 监事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某甲称,对于让某丙去提那批钢材的事情,自己只是为其弟牵线搭桥,并未亲自从事与公司同类的 营业,不应当受到任何指责,他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为什么?

  2.股份有限公司能否为他人担保?要求怎样的正当程序?某甲以公司名义为某丙担保的行为如何处 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公司监事会能否代表公司要求某甲赔偿损失?为什么?某甲应当赔偿公司的何种损失?如果监事不再提起诉讼,该怎么办?

  【参考解析】

  1.违反。因为某甲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把本来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提供给自己的近亲属,损害了公司利益,属于为他人经营的竞业禁止的范畴。

  2.能。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某甲以公司名义为某丙担保的行为。属于违反了董事义务的行为,对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的责任范围是l0万元。

  3.公司监事会能代表公司要求某甲赔偿损失。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违反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是监事会的职权。在第一个事件中,某甲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为某丙的获利30万元;在第二个事件中,如果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则某甲应当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受到的全部损失赔偿。如果监事不再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l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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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司法考试卷四案例:醉酒驾驶

  2013年5月某日凌晨,吕某醉酒驾驶汽车沿某市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发生一起撞树的单方交通事故。事故中,驾驶员吕某当场死亡,副驾驶乘员昏迷不醒,事故车辆正面安全气囊却无一展开。死者家属认为事故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安全气囊未能有效地保护驾驶员在本次事故中免受伤害。因此,死者家属将事故车辆生产厂家及经销商诉至法庭,希望得到相应经济赔偿。负责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经与死者家属、事故车辆生产厂家及经销商协商后,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事故车辆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众所周知,汽车是一种结构复杂的工业产品,安全气囊系统又是汽车被动安全方面的最重要部件,集机械、化学、电子、计算机控制等多学科于一体,鉴定难度较大。鉴定人首先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测量。发现事故车辆至少发生过三次碰撞,其车身右侧B柱有一处碰撞变形,车头正面有两处碰撞变形,其中:一处碰撞位置位于左前翼子板与左前纵梁之间,呈深V状撕裂变形,变形一直深至驾驶员座椅导轨处,变形距离深达2米左右;另一处碰撞位置位于事故车辆右前部横梁处,呈U型柱撞变形。另经检验,发现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和副驾驶乘员均未系安全带。

  在检验、测量完事故车辆后,鉴定人又赶赴当地4S店,寻找到一台与事故车辆同型号的参照车,进而使用精密仪器进行精准测量,获得该参照车外廓尺寸数据,与事故车辆进行比对,得到事故车辆的碰撞变形数据,用于技术分析。

  随后,鉴定人开始对事故过程进行还原、分析,尤其是第一碰撞点的确定,是鉴定工作的重中之重。根据当地交警部门的尸检报告显示:驾驶员吕某事发时体内酒精含量达到442.1mg,属于醉驾,而副驾驶乘员醒来后即神秘失踪,现场无目击证人及视频监控,导致事故车辆的事故过程信息十分模糊,事故发生过程谜团重重,给鉴定工作带来了不小的技术难度。根据交警提供的信息及现场照片,鉴定人找到了事发地点,结合事故车辆的损伤情况,最终还原出整个事故过程:事发时,事故车辆正沿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突然冲上南侧的路基,首先车头左前部位正向撞断水泥电线杆1后,接着撞断小树2,然后撞到行道树3后,以行道树3为中心发生了逆时针旋转,旋转后车头右前方撞到行道树4,车辆右侧B柱则在旋转过程中撞弯了木制电线杆5,最终停车。

  回到实验室,鉴定人员展开了深入的分析鉴定。首先使用专业仪器设备对从事故车辆上提取的安全气囊电脑ACU(即Airbag ECU)进行数据读取,结果显示事发时ACU只侦测到一次有效的左侧(即驾驶员侧)的侧面碰撞,并触发了前排主副驾驶安全带和左侧(即驾驶员侧)的侧面气囊和气帘。通俗地讲,就是ACU认为达不到展开条件,没让主副驾驶两个正面安全气囊展开。事实真的如此么?其实,如果仅仅凭借读取ACU存储数据,就给出鉴定意见,是严重错误的。安全气囊未展开,确实是由于ACU没有给它发送触发信号,也就是说是ACU没让气囊展开。可究竟ACU判断得对不对?原本设定的展开条件合不合理呢?还需要进一步分析、鉴定。

  鉴定人员根据车辆左前深V状变形处为第一次碰撞...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6.7”公交车放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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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6.7”公交车放火案

  2013年6月7日,福建省厦门市一辆公交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起火,造成47人死亡、34人受伤。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厦门市委、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展开伤员抢救、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厦门市司法局根据福建省司法厅的指导和部署,认真做好受伤人员司法鉴定工作。

  一、主动作为,保障事故善后处理有序推进。“6.7”公交车放火案发生后,由于34名伤者伤情不一、治疗期限不同,如何合法合理地进行赔偿,成为善后工作的难点。当时伤者及其家属因担心赔偿问题不能及时落实,情绪也比较激动,随时可能演变为群体性上访事件。对此,厦门市司法局主动作为,积极介入善后处置工作,为市委、市政府分忧解难。一是主动向厦门市政府“6.7”案件善后处置小组建议,由司法鉴定机构作为中立第三方,负责受伤人员伤残定级、误工护理营养“伤期”评定以及后续治疗的评估工作,为伤者与理赔方实施赔偿提供科学、公正的法律依据。二是主动对厦门市交通局、市公交集团、善后处置小组进行培训,组织司法鉴定专家讲授伤残赔偿的相关规定和具体标准,提高他们运用司法鉴定机制和程序解决赔偿纠纷的意识和能力。三是主动向伤者及其家属宣传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对外公布司法鉴定机构的咨询电话,组织司法鉴定法医专家耐心地为理赔方、伤者及其家属答疑解惑。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理赔方、伤者及其家属一致同意采取委托司法鉴定方式解决伤残赔偿纠纷,使伤残赔偿工作走上了法律途径,有效避免了事件的激化升级。

  二、周密部署,确保伤残鉴定工作依法依规。“6.7”案件伤者多,家属对赔偿金额的期望值普遍较高,在委托鉴定之前已建立QQ群私下讨论联络,找熟人打听鉴定机构、鉴定人,稍有疏忽可能节外生枝、再次激化矛盾。因此,在司法鉴定作为伤残赔偿纠纷解决的关键环节纳入市政府善后处置的整体方案后,厦门市司法局立即开展动员,全力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一是召开会议“强意识”。召开专门会议,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强化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严格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开展鉴定活动,确保鉴定意见经得起科学和历史的检验。二是精挑细选“保质量”。推选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且专业能力突出的鉴定人,接受“6.7”案件当事人选择委托。同时,遴选法医专家、医疗专家组成专家组,为鉴定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构建起一支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司法鉴定团队。三是制定规则“明纪律”。专门制定了“6.7”案件司法鉴定工作规则,明确工作程序以及保密、回避等工作纪律,要求鉴定人不私下会见委托人、不接受委托人宴请,不办理与本人、近亲属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鉴定。高素质、守纪律的司法鉴定团队得到了理赔方、伤者及其家属的充分信任,增强了司法鉴定这一科学证明活动的客观性和权威性,为依法依规实施伤残鉴定、妥善解决赔偿纠纷打下了良好基础。

  三、科学鉴定,促进伤残赔偿纠纷化“结”为“解”。在实施鉴定之前,伤者、理赔方双方都有疑虑,伤者担心鉴定机构不能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理赔方担心鉴定机构经不住...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柯达公司工伤赔偿案件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柯达公司工伤赔偿案件”,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柯达公司工伤赔偿案件

  【案情介绍】

  朱某系柯达(无锡)股份有限公司原员工,在2002年期间因受工伤并在2006年1月被省劳动部门最终鉴定为七级伤残。2004年六月底柯达(无锡)公司与朱某签订了最后一份为期自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在该份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朱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于2004年9月份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后朱某于2006年7月向无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柯达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情分析】

  本案中涉及的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的情形极为特殊,系在无锡地区首例此类型案件。在本案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适用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依法退休的人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行文、立法目的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的规定来看,由于朱某系退休人员,不存在重新就业的问题,故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次,由于《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退休人员因工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用人单位也无需另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综合以上规定和法律理论,劳动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系正确适用了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

  【案情结果】

  本案中涉及的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的情形极为特殊,系在无锡地区首例此类型案件。在本案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适用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依法退休的人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行文、立法目的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的规定来看,由于朱某系退休人员,不存在重新就业的问题,故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次,由于《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退休人员因工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用人单位也无需另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综合以上规定和法律理论,劳动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系正确适用了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

  【相关法规】

  本案中涉及的劳动关系和工伤待遇的情形极为特殊,系在无锡地区首例此类型案件。在本案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适用在原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依法退休的人员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行文、立法目的和《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的规定来看,由于朱某系退休人员,不存在重新就业的问题,故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次,由于《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中规定退休人员因工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用人单位也无需另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综合以上...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2017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题:销售假药罪案例

  【案情介绍】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冰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闵行区宾川路XXX弄XXX号楼后简易房内经营一成人保健品店期间,对外销售假药。2015年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向他人出售“皇族肾宝”、“百交不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又被查获待销售的“皇族肾宝”、“百交不泄”、“VIAGAR”等232粒。经鉴定,其中230粒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应按假药论处。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复函,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情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的假药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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