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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2017民法辅导资料: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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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转移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合同的标的物为赠与物。

  赠与合同成立,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成立赠与的合同法律关系,因此,赠与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因而赠与行为是合同行为。仅有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没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不能成立。

  赠与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但是,接受赠与的人,即受赠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人。 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无偿转移促成所有权的合同。赠与人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时不能获得报偿,否则就不是赠与。

  虽然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可以为受赠人设定义务,但受赠人的义务不是合同的对价,并不产生受赠人对赠与人的债务。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赠与人承担将赠与物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

  但是,赠与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不负履行合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3)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

  赠与合同一般是实践合同,其基本含义是:赠与人在合同订立以后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才成立。

  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在赠与物交付受赠人之前赠与合同不产生效力,因而可以撤销。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这类合同为诺成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赠与合同的生效和撤销

  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成立,自赠与人交付赠与物时合同生效。但是,具有特殊性质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自办理规定的手续之日起,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应以赠与物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效力,以维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2017成人高考民法辅导资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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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称的合同,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根据合同法的定义,合同就是协议,协议就是合同。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规定,合资各方就共同投资举办合资企业的要点和原则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协议,就合资各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为合同。合同与协议的主要区别是:协议涉及合资各方的在举办合资企业中的原则和要点,合同涉及合资各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协议中包含了权利义务的内容,亦具有合同的性质。区分协议和合同的主要标志,就是权利义务的规定。

  备忘录、意向书因不具备权利义务内容,不是合同,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特征

  ①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法律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

  ②合同是双方、多方或共同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成为合同当事人,一般合同中当事人为二人,但也有三方当事人的情况。三方以上当事人共同订立合同的,称共同合同行为。例如: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集体劳动合同。

  ③合同是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合同的种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和相应的规范,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规定了一定名称和调整规范的合同;无名合同,是指法律尚未为其确定一定名称和特定规范的合同。

  合同法不断规范,就将越来越多的合同纳入有名合同范围;但实践中,会不断出现新类型的合同,尚属无名合同。

  当发生合同纠纷时,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不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多数合同为双务合同;

  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为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主要区别是

  ①义务履行的顺序意义不同;

  ②风险负担不同;

  ③因过错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

  (3)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根据订立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以将合同划分为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本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第三人虽然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确是合同的权利人,可以...

成人高考2017年民法章节辅导资料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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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行为人根据他人的授权或者法律的规定,以该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该人的行为。

  代理是一种至少有三方(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

  代理制度一方面源于对行为能力有欠缺者的救济,另一方面则出自于社会生活的需要。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人的活动范围逐渐广阔,社会关系日趋复杂,人们对生产、生活资料的采购、商品的销售,已经无法做到事事躬亲,而且也不可能样样精通,为此将部分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在所难免,代理制度便应运而生。代理可以使行为能力有欠缺者获得基本如同完全行为能力人那样的机会,而且使完全行为能力人不仅利用自己的能力和知识参与民事活动,同时可以利用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这就大大增强了主体的活动能力,同时也大大降低了交易的成本。

  代理与以下几种行为有区别:

  1.使者的传话。指帮助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而传达意思,或代本人接受意思表示。它与代理的区别是:使者无权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不能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成立;而代理是由代理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其表示内容,由代理人决定。

  2.法人代表的行为。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不但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还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无论通过谁,其法律效果均直接归属于法人。二者的区别在于:代表人是法人本身的机关,不是独立的主体,而代理人是独立主体,法人与代表人的关系是法人内部的关系,法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居间。居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居间人在我国解放前称为掮客、扦手、跑合人等。居间人为委托人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充当签订合同的媒介,而由委托人给付报酬。它与代理人的区别在于,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订立合同,而仅仅是在双方之间斡旋,促成合同订立。

  4.行纪。行纪也是一种合同,行纪人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并收取报酬。它与代理的区别在于,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效果依行纪合同,间接地归属于委托人,因此,理论上又称其为“间接代理”。作为行纪人必须具有特殊身份,依法经核准登记。如信托商店、我国的外贸代理等。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可以使当事人避免事必躬亲,它是代理人代替被代理人而非为自己向第三人作出或接受的意思表示,代理行为能够在被代理与第三人之间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这里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代理人须有代理权,代理权的产生或因委托,或因法定,或因指定。没有授权属于无权代理。二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只能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遗嘱公证等。三是代理人在进行代理行为时,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可视具体情况而决定表示内容,这与传达人、居间人相区别。

  3.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目的是为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