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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疑难解答

 

  本文“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疑难解答”,跟着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帮到您!

  1.问:经济法教材第180页,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其他条件之一为"发行前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不低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平均水平",是否应该是"不高于"?

  答:应当是"不低于",教材没有错误。该规定的主要理由是,如果一个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过低,即表明该企业可以通过债权性融资方法,即借款方式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而无须通过股权性融资,即发行新股的方式解决。

  2.问:出版的试题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答:出版的试题分为两种,一类是属于创作的试题,一类是属于汇编的试题。汇编的试题属于汇编作品只要其对相关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亦受著作权法保护。该类作品属于科学领域的范围。

  3.问:裁定与判决有何区别?

  答:判决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裁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的事项作出的判定。二者都是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二者的区别是:(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和请求所作出的结论;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主要是法院行使指挥、协调诉讼活动权能的体现;(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一般一个案件一个判决;(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4.问:我在学习第一章法律行为的时候,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理解不透,能否解释一下他们之间的关系吗?

  答: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等在教材上有明确的表述,在此不重复了。现把两者的发生情形归纳对比一下,供理解和参考。第一,两者发生情形的相同点:(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旦撤销,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产生的法律后果相同。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但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③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这是针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采取的措施。第二,两者发生情形的不同点:无效的民事行为: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以及部分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注意与合同法的区别)。可撤销的民事行为:①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②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③注意《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元效合同。

  5.问:某甲与乙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后,决定设立一家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乙有限责任公司向合伙企业投资30万元,甲负责经营管理,但不投资,乙有限贵任公司每茸从合伙企业取得60%的经营收益,亏损时,责任及其他一切凤险均由甲承担。甲为了经营方便决定成立以后使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请问如何判断以上行为是否合法?

  答:事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乙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乙是非自然人;甲无缴付的实际出资...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合同的订立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合同的订立”,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和失效

  (1)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3)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3.承诺期限

  (1)承诺期限的起算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2012年单选题)

  ①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②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4.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二)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大部分合同成立的时间标准。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双方当事人未同时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则以当事人中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

  2.实际履行原则(2000年案例分析题、2001年案例分析题)

  (1)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

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合同的履行

 

  出国留学网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7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疑难点:合同的履行”,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合同的履行

  约定不明的处理

  1.总原则

  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

  债权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住所未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部分履行

  (1)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2)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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