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网诉讼管辖

出国留学网专题频道诉讼管辖栏目,提供与诉讼管辖相关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行政诉讼管辖的总结

 

  出国留学网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基本知识:行政诉讼管辖的总结


管辖的其它问题

类型

适用要点

跨行政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决定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行政诉讼管辖权转移只包括下移上,即下级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报请上级法院审理;而不包含上移下,上级法院不能将其管辖的案件转移给下级法院审理

  推荐阅读: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管辖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管辖

 

  2018年司法考试报名即将开始,出国留学网为考生们整理了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小编的及时更新哦。

  2018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考点:行政诉讼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

  在理解行政诉讼管辖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管辖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不受理和执行行政案件。对此,《行诉法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2.管辖是上下级法院、同级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也就是说,管辖要解决不同审级和同级不同区域法院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3.管辖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管辖不包括第二审及再审案件的分工。我们实行四级两审制,第二审是第一审的继续,确定了第一审案件的管辖,第二审案件的管辖也就相应确定。另外,执行也是按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标准而定。

  4.管辖权与审判权、主管权等概念之间的关系。行政审判权是法律赋予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包括主管权、管辖权、裁判权、诉讼指挥权、强制执行权等。管辖权是审判权的实现形式之一,审判权是管辖权的基础与前提。

  主管权是管辖权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权审理行政案件的范围,针对的是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关于处理行政争议的权限划分问题。管辖针对的是法院系统内审理案件的权限。

  二、管辖的种类

  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管辖可以做如下划分:

  1.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解决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行政诉讼法在规定方式上采用了“列举式”与“概括式”两种。例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案件、发明专利权案件等属于列举性规定,“重大复杂”标准属于概括式规定。

  地域管辖解决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对此,行政诉讼法采取了“概括式”规定方式。

  2.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具体包括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三种。

  3.共同管辖与单一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单一管辖则是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三、确定管辖的考虑因素

  行政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考虑了如下因素:

  1.便于当事人诉讼,即管辖的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参加诉讼活动。这里涉及空间、时间、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正是出于这种考虑。

  2.便于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审判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审判,便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海关、专利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较强,应由水平与条件更好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正确地行使审判权。另外,排除干扰与“压力”等因素也很重要。

  3.法院负担均衡。管辖的确定要考虑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的合...

2018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诉讼管辖/时效

 

  出国留学网小编为大家带来2018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诉讼管辖/时效,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有需要的朋友们赶紧过来参考一下吧,更多会计相关内容请关注本站!

  2018初级会计考试《经济法基础》考点:诉讼管辖/时效

  (三)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一般、专属、协议(合意or约定)、选择

  2018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诉讼管辖

  (四)诉讼时效

  1、概念: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018年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诉讼时效

  【真题再现-09单】甲、乙因某不动产发生纠纷,甲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其选

  择诉讼管辖法院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甲只能向甲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B.甲只能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C.甲只能向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D.甲可以选择向乙住所地或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的管辖之专属管辖。

  【真题再现-15单】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法院中,对因票据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享有管辖权的是( )。

  A.出票人住所地法院

  B.持票人住所地法院

  C.票据出票地法院

  D.票据支付地法院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真题再现-10多】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 )。

  A.当事人提起诉讼

  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C.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D.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

  【真题再现-15多】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和中断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原因之一

  B.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是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原因之一

  C.引起中止的原因消除,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D.引起中断的原因发生,已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真题再现-16单】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纠纷中,不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

  A. 因拖欠货款引发的纠纷

  B. 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引发的纠纷

  C. 因延付或拒付租金引发的纠纷

  D. 因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引发的纠纷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特别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诉讼管辖

 

  欢迎阅读由出国留学网编辑整理的《初级经济法基础》重点: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诉讼管辖,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本站!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8条)

  2.法院“不受理”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诉讼管辖(14年单选)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情况下)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学习提示】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取消了第一条“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同时将第三条调整为“县级以上”,考试时请按教材回答。

  2.地域管辖--------一般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记忆提示】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

  3.特殊情况:(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了解)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推荐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初级会计职称报名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

  

2017初级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诉讼管辖

 

  《经济法基础》考点繁多,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梳理的知识点:诉讼管辖,大家全力备考,更多相关资讯可关注出国留学网哦。

  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1)“原告就被告”

  除另有规定外,民事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就原告”

  下列民事诉讼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口诀】12两种身份诉,不在国内居住人,下落不明失踪人,3是被告被强监。

  (3)专属管辖(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纠纷类型

专属管辖法院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

  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栏目为考生整理分享关于2016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欢迎考生前来参考阅读,预祝考生在接下来的国家司法考试中能取得好成绩。

  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确定具体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我国的法院有四级,除最高人民法院外,每一级都有多个,因此,在解决了某一纠纷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后,接着就需要对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纠纷作进一步划分,将它们具体分配到各个法院。这意味着需要做两次分配:

  第一次分配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通过分配明确四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第二次分配是在第一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也是在同级法院之间进行的,任务是将通过第一次分配划归本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进一步分配到同一级中的各个具体法院。管辖制度正是通过这样的分配来使民事审判权得到具体落实的。

  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地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级别管辖的概念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把性质重大、案情复杂、影响范围大的案件确定给级别高的法院管辖。在审判实务中,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各地人民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有所不同。2008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在全国予以实施。

  

司法考试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知识: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由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诉讼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或者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物在国外。具有其中因素之一的民事诉讼就是涉外民事诉讼。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设专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做了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关的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241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牵连管辖

  解析:本条是关于牵连管辖的规定,主要掌握其适用条件

  (1)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2)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3)可以由与案件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242条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考点]协议管辖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05条

  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协议管辖的规定,主要掌握与国内协议管辖的区别

  《民诉意见》第305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第243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考点]应诉管辖

  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应诉管辖的规定,也称默示管辖。即只要原告在此起诉,被告应诉,且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了该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244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专属管辖

  解析:本条是关于涉外民诉中专属管辖的规定,掌握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

  注意:专属不排除仲裁方式的选择

  [提示]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是高频考点,考生应当掌握四类管辖的条件和案件范围。

  司法考试三卷栏目为您推荐:

  <...

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每天挤出时间,坚持复习司法民事诉讼法,每天看一些民事诉讼法考点,辅以,有恒心的人才有可能成功。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欢迎您阅读下载!

  1.因被告应诉而取得管辖权

  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_______________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我国法院专属管辖

  (1)案件类型: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2)违反后果: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除非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

  司法考试三卷栏目为您推荐: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技巧

  2016年司法考试命题规律

  2016司法考试改革亮点解读

  2016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2016年司法考试学科的分值分布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