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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出口货物退(免)税

 

  考友们都准备好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了吗?本文“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出口货物退(免)税”,跟着出国留学网来了解一下吧。要相信只要自己有足够的实力,无论考什么都不会害怕!

  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出口货物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

  增值税出口货物税率为零。零税率不等于免税。免税往往指某一环节的免税;而零税率是指整体税负为零,意味着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这就是所谓“出口退税”。

  我国出口退税基本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和彻底退税”。

  一、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基本政策包括:

  1.出口免税并退税——“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核心:原来交过税,退的是进项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

  核心:①原来没交过税②原来交过的税不知道是多少。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核心: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

  二、出口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

  一是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三是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四是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此外,有些出口货物虽然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下列企业出口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规定不能退免税的)外,给与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货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下列特定出口的货物:不同时具备出口退免税的四个条件的业务。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二)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与免税,但不予退税。(只免不退)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规定列举的l2类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上述企业出口的货物如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则不能免税,当然更不能退税。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退税。(只免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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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重点:国际税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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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重点: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关系

  1.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重复征税

  2.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对不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重复征税

  3.税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各国普遍实行复合税制度

形式: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

1)居民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2)居民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3)地域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支付地与劳务发生地的差异)

  知识点: 国际税收协定(15年新增)

  1.协定适用范围2.基本用语的定义3.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4.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一般的方法有免税法、抵免法等5.税收无差别待遇6.防止国际偷、漏税和国际避税

  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1.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税款的延期缴纳。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方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同一笔税款不得滚动审批。

  4.批准延期内免予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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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二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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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二章重点

  第十二章 印花税法

  特点:①行为税。 是对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②列举凭证征税(不列举的不征税,但与列举的性质相同的要征税)。

  ③包括涉外企业的单位和个人。

  一、纳税义务人

  1.立合同人

  ①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两方或以上),但不包括合同的中介人,如: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②所称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③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他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

  2.立据人

  3.立账簿人: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非营业账簿不征税,e.g.备查账)

  4.领受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是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二、税目及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包括订单,还包括发电厂与电网、电网之间的购售电合同,但不包括电网与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合同。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

  2.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这里的加工或承揽收入额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委托加工的“原材料”不贴印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建筑安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5.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强调: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定的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计税依据为运输费用,但不包括装卸费用。

  7.仓储保管合同。计税依据为收取费用。

  8.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也属于借款合同):计税依据为借款本金,不包括利息。

  9.财产保险合同。计税依据为保费用收入。

  10.技术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注意: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2.营业账簿。分为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资本金数额增减变化的账簿(“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不包括备查账薄、辅助账。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土地使用证(就是没有税务登记证):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三、税率:有两种形式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点: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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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点: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投资资产的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购买价款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

  (二)投资资产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三)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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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点:税法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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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点:税法适用原则

内容

要点

法律优位原则

(1)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法规>规章}
(2)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3)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1)含义: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2)目的:维护税法的稳定性可预测性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1)含义: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2)作用:避免因法律修订带来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规定而给法律适用带来的混乱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1)含义: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该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限制}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点:税法及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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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重点:税法及其特征

  税法及其特征

  【考情分析】一般考点

  一、税收及内涵

  1.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税收内涵:

  (1)税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因为财政收入是一种分配关系}

  (2)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权力;{凭借的是政治权力,体现强制性}

  (3)国家课征税款的目的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体现无偿性}

  3.特征:强制性、无偿性

  二、税法及特征

  1.含义:税法是国家制定{因为它是一种法,必然要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因为它是一种法,必然调整的是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义务性法规;综合性法规

  (1)义务性——规定纳税人的义务为主{相对于税法的义务来说,权利放在从属地位},由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决定;

  (2)综合性——内容包括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管理规则、法律责任、解决税务争议的法律规范等由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所决定。

  税法与税收关系:{税收是经济范畴;税法是法律范畴}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为税收制度,而税法则是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二者关系概括为: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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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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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考情分析]重点章,分值在8-10分左右。

  知识点1: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最早产生十八世纪的英国。

  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的纯所得为计税依据。因此计税时以纳税人的收入或报酬扣除有关费用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有关费用具体分为三类:

  (1)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经营成本和费用;

  (2)与个人总体能力相匹配的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

  (3)为了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的支出,称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等。

  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

  1、分类征收制;2、综合征收制;3、混合征收制。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

  五、个人所得税的作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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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2017年税法知识点: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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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一)纳税年度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

  (二)汇算清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三)终止清算: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2.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6条,略)。

  3.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三、纳税申报

  1、预缴期;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称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2、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

注册会计师2017税法知识点: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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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节 特别纳税调整

  知识点19: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概念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上述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一)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的内容

  1.转让定价管理。2.预约定价安排管理。3.成本分摊协议管理。4.受控外国企业管理。5.资本弱化管理。6.一般反避税管理。

  二、关联申报管理

  (一)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8条,略)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类型(略)

  (三)关联报表申报(略)

  三、同期资料管理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八)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四、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易考点: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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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节 税收优惠

  知识点17:税收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的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3.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4.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